阜阳新规:涉诉机关负责人须出庭
2013-09-10 16:29:46

作者:管理员

  本报讯 2009年12月15日,阜阳市下发《阜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要求凡是行政机关当年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该起诉讼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将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自身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储晓敏记者 聂学剑)
原载2010年1月19日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