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管理员
近30年的劳动关系怎么变成了“挂靠”?
编辑同志:
我叫任金莉,女,汉族,1965年1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河滨路47号23户,电话:13966823859 。一直供职于阜阳市航运公司下属的河滨商场。现在,我向你们反映阜阳我起诉河滨商场破产依法分析财产未将我认定为该单位职工一事过程中,自己仅因曾按规定领取过航运公司补发的下属单位1500元钱,而被判令不是河滨商场职工身份,将我与该单位的劳动关系变成了“挂靠”的荒唐事实。
本人于1984年1月被招收为阜阳市蓬布厂工人,于1995年12月20日从阜阳市蓬布厂调到阜阳市河滨商场工作,连续四年参加河滨商场的调资调级。这些事实,有本人的《县以上集体单位新招收工人审查登记表》、《调动工作介绍信》、《企业职工固定升级登记审批表》、《企业职工实行工资性补贴审批表》、《关于成立河滨商场改制领导小组的报告》、《欠条》、河滨商场出具的《阜阳市劳动社保局》、《国家信访局函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证据证实,其中多个证据加盖有阜阳市河滨商场的公章,单靠其中一个证据就可以确定本人系阜阳市河滨商场职工的身份,可谓铁证如山!至少从本人调入河滨商场后至2011年期间,至今劳动关系没有转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否认本人系河滨商场的职工,本人在此期间应当享有河滨商场的所有待遇。
然而让人不解的是,审理此案的相关法院却弃这些证据不顾,把本人临时抽调到航运总公司履行一定职责当作借口,做出颠倒黑白的判决,认定本人不是河滨商场的职工,张冠李戴地认定是河滨商场的上级单位阜阳市航运总公司的职工!让本人欲哭无泪的是,阜阳市航运总公司早已没有任何资产,本人的合法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护!
更令人不解的是,法院判决书中显示出“2013年12月5日任金莉作为阜阳市航运公司的职工参与了该公司土地补偿款的分配”的情节(根本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得出“任金莉属河滨商场挂靠人员”的荒唐结论。试问,车辆可以挂靠,劳动关系怎么挂靠?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所谓“本人领取了阜阳市航运总公司的土地补偿款”,实为2014年一月本人按照阜阳市航运总公司阜航总字(2014)1号文件的要求,领取过1500元。该文件明确载明:“补发航运总公司下属各单位欠行管及退休和各公司留守人员工资”,因此,如果依据该文件的认定,凡是领取钱的,均是航运总公司下属各单位人员,反而不能认定是航运总公司的人员。即,本人是航运总公司下属单位河滨商场的人员。而且《发放名单》中的“高某某、徐某某”等均是河滨商场的人员,有何依据说领款的就是航运总公司的人员?退一步说,本人下岗多年,经济十分困难,通知补发工资,哪有不去领的道理? 本人也不可能过问以什么名义发放,凭什么说领取此款就否定了本人河滨商场职工的身份?再退一步说,这区区1500元竟成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的障碍,还有什么天理?难道本人退还此款才能维护合法权益?
反映人:任金莉
2017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