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18天后决定再审 阜阳中院迅速启动监督程序
2013-09-11 10:41:53

作者:管理员

  本报讯 终审判决书生效18天后,因发现二审判决有误,阜阳中院遂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2009年1月9日上午,曾因包庇罪被阜阳中院二审改判的韦连备再次被带进法庭。

    2006年8月,临泉县瓦店镇小韦庄村民韦连备之子韦学云伙同另两名歹徒,在临泉县城关镇对出租车司机刘某实施抢劫并将其杀害。其父韦连备为使儿子得到从轻处罚,指使村文书及村民出具假证,把儿子的年龄改小。

    此案侦查期间,受害出租车司机家属刘艳玲向有关部门举报,嫌疑人韦学云父亲韦连备提供的村委会证明材料上有明显涂改年龄的痕迹;同时,嫌疑人韦学云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回答自己是1987年1月29日出生,当时其想按未成年人年龄向警方供述,但直到问完笔录后,才发现自己报的不是未成年人,就再次让作笔录的民警把其改为1989年1月29日出生。这些情况引起了办案机关的警觉。 2007年3月20日、 6月6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和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先后对韦学云的年龄进行骨龄司法鉴定,认定韦学云犯罪时的年龄均为20周岁以上。后涉嫌抢劫、杀人的嫌疑人韦学云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临泉公安机关据此对涉嫌包庇罪的韦连备立案侦查。

    2008年11月3日,临泉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韦连备犯包庇罪,县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韦连备不服,上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阜阳中院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认为“上诉人韦连备虽然主观上有包庇韦学云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包庇韦学云的犯罪行为,但结合本案的其他情节,原判量刑确属不当”。 2008年12月8日,阜阳中院遂改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该二审判决生效后,原案受害人家属刘艳玲再次向包括阜阳中院、市检察院等有关政法机关反映,二审中“结合本案的其他情节”不能作为改判的理由。 2008年12月26日,阜阳中院负责人对此高度重视,迅速将此案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作出(2009)阜刑监字第3号刑事再审决定书。

    在当天的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人韦连备在儿子犯罪后,能够敦促其积极投案自首,并多方筹措,两次替儿子向受害人家属支付赔偿共计6500元,二审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属量刑畸重,要求从轻判决。公诉人则认为,韦连备之子韦学云投案自首已经得到了法庭量刑的认可,但韦连备所做的这一切均与其犯包庇罪一案无关,二审量刑不当,应维持一审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的判决。整个庭审进行两个半小时,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记者聂学剑)
原载2009年1月14日一版

新闻追踪:未经调查轻易签署意见 退休片警涉罪玩忽职守被诉

  丈夫被歹徒残忍杀害后,妻子马燕玲发现嫌犯之一的韦学云年龄明显有涂改痕迹,遂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嫌疑人韦学云本系1987年1月29日出生,案发时已属成年人。其父韦连备为使儿子得到从轻处罚,指使村文书及村民出具假证,利用儿子申报补登户口之机,将儿子的年龄改小了整整两岁,变成了未成年人(本报2009年1月14日曾报道)。事发后,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很快“拔出萝卜带出泥”,涉及此案现已退休的片警郝振轩也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4月20日上午,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06年8月,临泉县瓦店镇小韦庄村民韦连备之子韦学云伙同另两名歹徒,在临泉县城关镇对出租车司机刘某实施抢劫并将其杀害。当年因逃避计划生育处罚而未上户口的犯罪嫌疑人韦学云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临泉县警方研究决定,要求其亲属为其补登户籍。

    2006年11月,韦学云之父韦连备持伪造的村委会、村邻证明和其本人申请,会同有关办案人员一起来到瓦店派出所,要求办理韦学云的入户手续。根据户口登记程序,除以上三份材料外,还需片区民警的调查走访和签字确认,并报经派出所负责人签批后,再报请县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该派出所户籍员将此相关材料交给片区民警郝振轩,片警郝振轩未经调查就在相关材料上签署了“情况属实,请予入户”的意见。

    在当天的庭审中,颍泉区检察院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郝振轩涉嫌玩忽职守罪,认为其在未经调查的情况下,为犯罪嫌疑人签署建议入户的意见,是未依法履行职责。郝振轩的辩护律师则强调为嫌疑人入户是公安机关侦查、移送起诉工作的需要,郝振轩只是在履行一种签字的程序,因为入户所需材料基本具备,只是象征性地签字认可而已。对此,公诉人则认为,作为片区民警在签字时必须进行调查走访,确认属实后方可签署意见。而郝振轩作为片警,在村委会公章都已变更的情况下,仍按照当事人意见未经调查就签署入户意见,显然是玩忽职守。

  法庭在进行激烈的辩论后,宣布择日判决。

•本报记者聂学剑•
原载2009年4月22日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