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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3月17日,因上诉期间发现漏罪而重审的蚌埠“玉器店大劫案”在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王春晓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举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春晓、王举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秀银、马娟丧葬费2032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春晓伙同王中山(已判刑)、蒋佳佳(另案处理)于2011年7月7日,驾驶一辆黑色“奔腾B70”轿车,在山东省单县蔡堂镇政通街“政通金银店”内,持刀和玩具枪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劫取黄金首饰507克,价值人民币18万余元。
2012年2月,被告人王春晓邀王举预谋抢劫。因王春晓曾到过蚌埠市花鸟市场古玩城,知道古玩城里的“天成阁”玉器店规模很大,便将该店老板马勇确定为抢劫对象。当月24日,王春晓、王举驾车从河南永城市赶至蚌埠“踩点”,摸清了马勇的生活规律后,2月26日,驾车返回河南永城。28日,二人再次来到蚌埠,伺机作案。
2012年3月4日,二人在绑架并杀害了玉器店老板马勇后,劫走玉器店价值220余万元的玉器。
2013年3月28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公诉机关指控,对王春晓、王举做出一审判决:王春晓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举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判令王春晓、王举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秀银、马娟(被害人马勇妻女)丧葬费20320元。
判决后,王春晓对刑事判决不服,张秀银、马娟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分别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王春晓供诉了2011年7月7日抢劫“政通金银店”的犯罪事实。
因存在漏罪,2013年5月27日,省高院依法裁定撤销了蚌埠中院的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蚌埠中院重新审判。 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王春晓、王举在蚌埠重新接受审判。
3月17日,蚌埠市中院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春晓再次表示要提起上诉。
(高建业记者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