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州法官调结多年积案
2013-09-05 17:13:19

作者:管理员

  阜阳讯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10余次上门调解,终于将一起长达12年的房屋纠纷案审结,受到了各方好评。

    1996年7月10日,原告张德臣与第三人阜阳汽车站签订房屋转让合同,阜阳汽车站以5572元的价格将原胡庙汽车站的3间站房出售给原告,同年11月30日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给原告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原告在准备搬进居住时,被告陈志兰以自己居住该房近20年,原告取得的房产证不合法为由拒绝搬出,并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后经多次调解未果,原告于1996年12月19日诉至该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搬出所占用的3间房屋。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陈志兰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申请法院中止房屋侵权纠纷一案的审理。2009年1月19日,该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陈志兰的诉讼请求。

    此案由于时间长,双方当事人积怨深,如果就案办案,简单的判决,很可能引起不良的效果。该院程集人民法庭谭学曾法官根据案件的事实,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开展积极的调解工作,先后十余次到原告和被告的家中进行调解,并邀请当地调解组织帮助调解,经过多次的说服教育,原、被告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愿返还原告争议的房屋。

(张标记者聂学剑)
原载2009年10月16日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