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执行案件的七年曲折“旅行”
2014-09-02 09:28:33

作者:管理员

一起执行案件的七年曲折“旅行”

 

   阜阳市居民陈某某等三位老人手捧民事调解书,却身陷执行困局,法院执行裁定书竟成一纸空文。眼睁睁地看着被执行房屋屹立在那里,却就是无法执结。他们开始了漫长的奔波,由法院至公安,再被退回法院,这起案件历时七年,转了一圈又回到原点。而三位债权人却已是由花甲至古稀,他们还在四处奔走求告。

 

   卷入债务纠纷

 

   2005年5月,临泉县艾亭镇建筑队老板常某某托关系找到阜阳陈某某,请求帮助承揽阜南县某工程项目。该项目开发商系其亲戚,后经陈某某介绍,常某某承建该工程项目三千多平方米。因资金短缺,常某某承建的项目进度缓慢。后经商定,工地所需的水泥物资由陈某某等三人筹措资金代购,货到付款。总价13万元的水泥卸货后,常某某称因工程款未结无钱支付,只好给他们打了借条,并约定尽快还款。

 

   直到2006年7月,常某某仍未归还分文。几个月后,常某某又与三债权人签订还款计划,并称可以从开发商处扣除此款。可当陈某某向开发商询问时,不知情的开发商早已与常某某结清了工程款。陈某某等三人只好向临泉县法院提起诉讼,向常某某追讨欠款。2007年4月11日,临泉县法院主持调解,分别作出三份民事调解书,常某某应于当年4月30日前,偿还各债权人借款本息15万元。

 

   执行异议被驳回

 

   2007年5月,因临泉县艾亭镇政府欠常某某工程款,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艾亭镇政府沿街门面1-2层楼房共计27间,判决给常某某所有。这些房屋均为单间独体,陈某某等人在诉讼中,对以上房产依法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

 

2007年8月9日,根据债权人陈某某等三人的申请,法院向常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常某某一直未予履行。2009年7月1日,临泉县法院对常某某坐落在镇政府大门东侧的5间门面房公开拍卖。四个月后,案外人董某某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称上述拍卖的5间门面房是属案外人董某某自己所有,并举出其于2006年1月26日购买常某某位于镇政府东侧面向南三间两层房屋,提供了该镇司法所出具的书面见证书。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所欠债务较多,其向董某某出售的该房屋系恶意处分行为,而且常某某无权处分法院已查封的房产,其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2009年11月30日,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依法驳回董某某的异议。

 

2010年11月23日,法院再次下达执行裁定书,对诉讼中已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常某某坐落在该县艾亭镇政府大门东侧,由东至西的5间门面房,以委托二次拍卖无人竞买而流拍的保留价18万元抵偿。法院执行裁定,该房屋财产权自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转移。

 

   移送公安被退回

 

据陈某某介绍,2012年元月,他辗转与在宁波、淮北及临泉艾亭镇等地开发房产的常某某取得电话联系,常某某称,你申请法院执行吧。

 

2011年6月1日,临泉县法院执行人员赶赴艾亭镇执行此案。法院要求常某某的女婿董某某三天内腾出房屋,但执行未能达成。一个月后,法院执行庭再次出动,但由于现场情况复杂,出于安全起见,有关人员集合到镇政府会议室研究,该镇司法所负责人答应次日带被执行人常某某去法院协商解决,但第二天常某某爽约。此间,临泉县法院多次催促被执行人常某某。该常于2012年9月和2013年2月共还付本息48500元。这笔款项只占三债权人本息40万元的十分之一左右。

 

2013年8月19日,临泉县法院依法向县公安局发出移送侦查函载明,房屋抵偿后,被执行人常某某拒不搬迁,还擅自在被抵偿的房屋内安装了楼梯,改变了房屋的原有结构,以阻碍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先后两次发出搬迁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常某某限期搬迁并将房屋恢复原状,均未履行,导致该案无法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常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依法将该案相关材料移送。

 

2013年11月16日,阜阳市公安局有关领导也作出批示,要求临泉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临泉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陈琦高度重视,将此案批转给刑警大队依法办理。但历经近一年的时间后,2014年7月28日,临泉县公安局向县法院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称“我局经审查认为,常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陈某某提起复议,8月8日,县公安局维持了原不立案决定。

 

陈某某等三位债权人等了整整七年,为这起案件的执行他们风雨无阻地跑了百余趟,共计花去执行费、财产保全费等5万余元。没有想到此案执行轻飘飘地打个转,又回到最初的状态。三位老人他们年纪最大的已经76岁,最小的也73岁,且高血压等疾病缠身。揣着厚厚的一沓法律文书,他们不知道还能不能等到执行终结的那一天。(记者  聂学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