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执法损害法治政府形象
2015-01-12 15:58:35

作者:管理员

“选择性”执法损害法治政府形象

 

核心提示“同是违章建筑,有的拆,有的不拆。 ”近日,河南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饮食城的拆违行动引起广泛质疑。餐饮城业主们称,在拆除违章建筑时,经开区政府不仅“选择性”执法,而且拆除行为粗暴野蛮,造成数十家业主及商户数千万元经济损失。

事件回放

  洛阳市经开区饮食城是政府主导、市民集资兴建,1993年竣工,原定位是关林市场的配套项目,但自建成后就一直处于半瘫痪状态,业主们为实现回本盈利,将房屋出租给小商户做仓库。 2005年后,北区仍是仓库,其余部分大都由经开区政府统一租赁后再转租给金太阳大酒店和御福源商务酒店。“酒店为扩大营业场地,一进来就占地建房。”据饮食城业主委员会主任李孟洋称,两酒店违规占用大面积公共绿地建餐厅、洗浴中心,并砌墙堵塞消防通道,由于政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两酒店的行为引发其他业主跟风效仿,“有人来查,交点罚款就行了。 ”然而,“现在,经罚款‘默认’的违章建筑拆了,酒店的违章建筑却丝毫没动静。”这引起了饮食城北区业主们的纷纷质疑。

  据了解,两酒店是经开区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分别于2005年、2006年签订协议,期限均为20年。“两个酒店确有私搭乱建行为。”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张理晓称,但合同尚未到期,拆除违建后,势必影响酒店经营。“北区业主与租房商户也签有协议,为什么立即就拆了呢? ”业主们认为,两酒店和经开区政府有合作关系,执法部门有意庇护,这是典型的“选择性执法”。

  此外,执法部门在拆除三楼违章建筑时“粗暴野蛮”也引起不小争议。据统计,饮食城拆违行动共造成57家业主4000余平方米合法房屋漏雨、18家商户货物受损,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达数千万元。

  那么,管委会与酒店的协议未到期,究竟能否成为执法部门不拆违法建筑的理由呢?

律师观点

“不论管委会与酒店协议是否到期,执法部门均应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权限拆除违法建筑。 ”

  省律协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沅说,违法建筑系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法》》、《土地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从事建设活动,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临时建设等。《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显然,租赁协议是否到期,并不影响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行为。

  但行政强制行为必须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必须符合行政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在做出行政行为时,要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各方,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的因素。本案中,洛阳市经开区执法部门“选择性”执法,违反了行政公正原则。

  此外,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洛阳市经开区执法部门在拆除违章建筑时‘粗暴野蛮’,致使其他业主、商户的合法财产遭受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陈沅说,《物权法》、《行政强制法》规定,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如此“选择性”执法的背后,到底有多大的利益冲动?洛阳经开区的行为也引起了不少业主这样的质疑。

  陈沅认为,此次事件透露了行政机关法治观念的淡薄,对违章建筑存在长期行政不作为,“选择性”执法背后可能是地方利益关系或权力寻租,而野蛮执法属于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如果行政机关不能严格依法行政,很容易让民众对政府的公信力产生怀疑,从而影响法治社会的构建。在强调依宪治国的今天,行政机关的这种行为,是对依法执政的严重损害!

·本报记者许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