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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4月13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获悉,《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规定》目前正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意见稿中提出,四种情形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不得缺席:本年度第一起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涉案标的巨大、社会关注度高或者裁判结果可能对本机关的管理或者执法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本机关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政府法制机构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哪些人算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呢?对此意见稿界定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是出庭应诉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首先出庭应诉;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本机关的其他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如均不能出庭应诉,应当向人民法院和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情况,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向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情况;政府工作部门为被告的案件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案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中至少应有1名本机关工作人员。如案件既涉及政府又涉及到某个具体职能部门,该由谁出庭呢?意见稿提出,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强制拆除决定、强制关停企业等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以政府名义作出的自然资源确权、政府信息公开、核发土地权属证书行为以及相应的不作为行为等引起的行政诉讼,政府负责人可以出庭应诉,也可以由具体承办该项事务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不能仅仅只是“亮个相”而已。意见稿中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前,应当会同其他出庭应诉人员,做好应诉准备工作;出庭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自觉接受法庭调查,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 (记者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