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来的强奸案困惑中学校长28年
2015-07-01 16:30:56

作者:管理员

飞来的强奸案困惑中学校长28年

案件审理曾历时三年,罪与非罪检法几度摇摆不定

 

安徽省颍上县刘集中学主持工作副校长在雷厉风行整治教学之际,忽遭飞来横祸:他被指控涉嫌对两名女生先后实施强奸!经过深入调查,其中一起强奸案属子虚乌有;另一起强奸(未遂)案如同雾里看花,疑云重重。为此,侦办该案的检法机关几度纠结,以书面报告形式反复请示上报。不久,原阜阳地区检察分院一纸文件认定罪行成立。此案侦审历时三年余,最终还是以犯强奸(未遂)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尘埃落定。28年来,原部分公安办案人员因涉贪腐案先后入狱服刑。此间,被告人从未认罪,从没停止过申诉;翻阅尘封的卷宗,这起案件从始至终都蒙着厚厚的“莫须有”色彩。在日益风清气正的当下,还原案件真相或许是一个转机。

 

晴天霹雳:中学校园惊传校长强奸案

 

1980年,刚过而立之年的王家仁调到颍上县刘集中学任教。他是这所县直属乡村中学教职工中为数不多的科班出身,几年前他毕业于安徽劳动大学。由于工作扎实认真,他很快被提拔为该校教导处副主任,四年后又被任命为教导主任兼副校长主持工作。

 

刘集乡集聚着江姓人家,校园周边治安形势十分复杂。王家仁新官上任三把火,一是对外坚决抵制来自当地政府部门的各种综治费、巡逻费各种名目的摊派;二是向侵占学校地基、入校侵犯骚扰正常教学秩序的地头蛇、土痞子说“不”;三是对内制定一系列教学规章制度,狠抓教风学风,量化细化各种考核标准。经过一系列运作,刘集中学各项工作很快走上正规,由原来连续四年的零升学率,一跃为���县26所县办中学的前二名。从1984到1987年,该校先后输送36名优秀初中毕业生深造。王家仁也因此当选为县人大代表,多次被评为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王家仁的妻子刘素芹也是刘集中学教师,他们育有一双儿女。当年,王家仁可谓事业、爱情双丰收。当王家仁意气风发地准备进一步推行他的教学施政蓝图时,他做梦也没有想到,接连两起接踵而至的强奸女学生案向他飞来。

 

1987年9月,颍上县“严打”工作队进驻杨湖片区,接到举报称,刘集中学副校长王家仁于1985年5月,先后两次对时年17岁的女生江某实施强奸;1987年4月,王家仁多次对时年14岁的女学生程某猥亵,企图强奸,致程某服安眠药自杀未遂。

 

该举报很快引起“严打”工作队的高度重视,经向上级紧急汇报后,即于1987年9月25日由县公安局对嫌疑人王家仁刑拘审查。1987年10月26日,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11月7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988年1月3日,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检察院起诉。

 

知夫莫若妻。刘素芹身为丈夫的同事,全家人就住在校园的教师宿舍里,与丈夫朝夕相处,她坚决否认丈夫强奸女学生一事。她细细梳理能够获得的涉案信息,通过一一走访比对,她更加坚定地相信,丈夫是清白的,是被别有用心的同事打击报复。在丈夫被羁押后,她一边忙于教学,照料好儿女,一边根据搜集的证据逐级向上级反映。省委、省人大很快批转了刘素芹的反映材料,“建议县委过问,查清情况,如实地解决好这一问题”。颍上县委领导也作出相关批示,县检察院为此专门抽调由副检察长朱祥昌、办案检察官王明、朱勇、郑文江等四名同志对此案进行复核。

 

疑点丛生:县检察院对两起强奸案全部否决不予起诉

 

1988年8月17日,颍上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以(88)检刑不字第01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王家仁不起诉。但是,侦办此案的县公安局不服,向县委、县政府领导反映。

 

1988年11月8日,颍上县检察院以书面形式出具《对王家仁强奸案复核汇报的请示报告》,呈报县委政法委,县委姜书记、杨县长,这份长达九页的报告详细记载了此案的检察核查经过。

 

“案经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1988年1月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认为,原批准逮捕时,补充侦查提纲所要补充侦查的材料公安局未予办理,故于1988年1月22日将公安局预审卷退回,再请公安局补充侦查。数月来,公安局补充侦查被阻,又将原卷移送我院。经本院派员多次复核后经检委会研究决定不予起诉。”

 

在材料中,县检察院经过调查审核查明:嫌疑人王家仁强奸案发当日,即1985年5月23日,和刘集中学总务主任江某昌到县参加勤工俭学会议,5月27日返校,27日下午,在刘集中学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传达勤工俭学会议精神和党政分开等问题。没有作案机会,江某某检举王家仁于5月23日夜强奸江某一事失真,纯系谎言。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被害人江某否认被强奸的事实。被害人江某声称原派出所所写的材料没念给她听,他们写的啥不清楚。她曾到派出所向办案民警胡某某要材料看看,胡说材料报上去了,要回来不可能。1988年6月25日,江某又去杨湖派出所要材料看,县公安局承办此案的王某某也在场。江某声明原材料不算,以当天重新记录的谈话材料为准。

 

二是5月23���王家仁和校总务主任到县开会报到有旅客住宿登记薄为证,有该二同志会议人员报销花名册和出差费用报销单据为证,另有学校会议记录为证。案发期间,王家仁一直在县城开会住宿,没有作案机会。

 

三是江某某检举王家仁作案时间问题是5月23日,是经过印证的,给人的印象似事前有过研究,但又不周密,自相矛盾,漏洞百出。此外,其检举王家仁强奸江某时称路灯被拉灭,天空下着小雨,经调查发现该中学案发一年后才安装路灯,气象资料证实案发期间连续几天全县境内都是晴天。另外,检举所称王家仁作案空间及着装等也明显不符。经公安机关再对检举人询问,检举人却称记不清了,认为应以能定上案的时间为准,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县检察机关因此认定,嫌疑人王家仁强奸江某案件不成立。

 

针对检举的另一起程某因被强奸未遂服毒事件,县检察院复核认为:县公安局《提请复核意见书》称,1988年春和4月3日,嫌疑人王家仁先后两次将程某以欺骗手段喊到电话室和自己的家中,对其进行猥亵。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自行否定了原起诉意见书中强奸未遂和吞服了大量安眠药自杀的意见。同时,检察机关复核指出,县公安局该复核意见书又提出王家仁还曾利用学校停电机会,调戏、猥亵过女学生刘某、何某,私自偷拆女生程某的恋爱信多次并扣押,足以构成流氓罪。事实经过调查,以上几学生既未陈述,又别无证据,无法认定。

 

检察机关综上认为:王家仁强奸一案,不能成立,应予否定,立即放人。

 

 在接到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后,1988年10月4日,颍上县公安局以公审1988(01)号文件形式,向阜阳地区人民检察分院提请复核意见书���请求对此案依法提起公诉。1989年5月20日,阜阳地区人民检察分院复函。“颍上县公安局:你局关于王家仁强奸一案的提请复核意见书收悉,1989年5月18日,经我院检委会研究认为,王家仁对江某实施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对程某实施的行为构成强奸(未遂)罪。”

 

于是,1989年6月6日,县公安局将该案再次向县检察院移送,1989年12月1日,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显然,县检察院是在“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下,对此案作出起诉的。

 

时光回放:江湖恩怨乡村校园版真相探访

 

时隔事发28年,从未违心认罪,一直没有放弃申诉的王家仁,对陷自己于水火中的案件细节依然历历在目。

 

1987年,王家仁任刘集中学教务处主任兼副校长已历时四年,教学改革在初见成效的同时,也触及到一些人的既得利益和面子。在王家仁看来,检举人和所谓的证人以及办案人正是自己当年施政的对立面。其中检举人江某某是学校职工,通过关系调进学校,负责学校治安,在看管学生自行车期间,该江涉嫌监守自盗,偷窃学生的自行车被学校查实后,给予了严厉处罚;证人江某昌时任校总务主任,也是校长候选人之一,是当地几千户江姓家族的代表,属于地头蛇式人物,系检举人江某的族兄,王家仁认为自己出台严格的财务制度,触犯了江某昌这位总务主任的利益。证人杨某某是刘集中学教师,其妻子吴某的父亲是时任乡党委书记,杨某某仗着岳父不务正业,与本校教师殴斗被处罚,并对其预备党员资格审查推迟转正。此外,派出所办案民警胡某某和江某昌系亲戚关系,曾向学校收取治安巡逻费及集市逢会摊派费用,被王家仁严辞拒绝。而此前,身为总务主任���江某昌总是对其一路绿灯。此外,参与办案的还有两名乡政府干部,负责发动全校女生举报王家仁,进行拉网式排查取证。时任公安局副局长张某某和乡党委书记妻子汪某系同乡,其授意办案民警王某某、胡某某组织调查取证。

 

原办案人员胡某某因贪腐被刑拘;官至公安局副局长、交通局局长的原办案人员王某某因贪腐被判有期徒工刑13年;当年参与办案的乡干部之一余某某因贪腐被判刑11.5年。

 

刘集中学更多的教师刘华、王应鹏等数十名教师向政法机关出具书面证明,认为王家仁校长所谓强奸案,不是出于公正,而是一些人有目的的打击报复。

 

再说县检察院在接到上级检察机关对此案的有罪认定结论后,向县法院提起公诉。但这起案件,像是一个烫手的山芋,由于事实严重不清,证据先天不足,县法院对此案的审理也非常纠结。

 

1990年7月7日,在久拖不决之余,县法院向阜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呈送一份《关于王家仁强奸案的审结报告》。在这份报告中,县法院专门汇报了此案的审理经过。而此前,县法院就王家仁强奸一案的罪与非罪问题,曾以书面形式已向地区中院作过请示。但地区中院未置可否。

 

县法院这份报告强调:“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将自己已查否的材料与公安机关认定的材料混装成一卷,又以自己查否的作案时间在起诉书上给予认定,使之自相矛盾。为了慎重处理好此案,达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要求,院审判委员会1989年12月25日研究决定请示中院,阜地中级人民法院1990年3月23日以法研字(90)第08号函批复:颍上县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王家仁强奸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本院审判委��会研究认为,所提问题不属于请示范围,定性问题由你院根据事实按程序办。根据中院的批复精神,于1990年5月10日对该案依法不公开审理。”

 

在请示中院无果,县法院审结此案后,做出的这份审结报告,作为特殊情况处理再次上报中院。详细记载了县法院合议庭评议的处刑意见。

 

-------------针对江某被强奸一事:

 

一种意见认为应定被告人王家仁犯强奸罪,其依据是应当相信受害人江某1987年9月26日的原始陈述。(即江某要求查看,而被公安办案人员拒绝的问话材料。作者注。)至于作案时间、旁证材料证明被告人无作案时间,但因时间长,回忆不清,也能说得过去,而且阜阳检察分院对此案定性已给予明确批复。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王家仁强奸罪不好认定,其依据是,颍上县检察院(88)01号不起诉决定书对被告人王家仁作案时间已否定,而现在原卷材料未见增减的情况下,又以起诉书的形式指控其于当日对江某实施了强奸犯罪。也没有别的证据来证明,况且通过调查受害人江某否认有此事,庭审时被告人王家仁拒不承认有此事。

 

---------------对程某的强奸(未遂)一事:

 

一种意见认为应定被告人王家仁犯强奸(未遂)罪。其依据是根据在卷旁证材料和受害人程某的陈述及遗书分析来看,事实是清楚的,证据也比较充分,而且阜阳分检对此定性也给予批复。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家仁犯强奸(未遂)罪不好认定。其依据是,被告人王家仁是学校校长,受害人是学生,而且二人间接有亲戚关系,给予严厉管教是本分和应该的。被告人王家仁先后两次对程某进行猥亵,致程���服毒,抢救脱险是事实,仅系一般流氓行为,构不成犯罪。

 

以上意见如何认定,提请审委会研究决定。县法院审委会研究认定,一是对江某被强奸案由于检察院已否定作案时间,加之受害人矢口否认此事,时过境迁,又难以查证,故不好认定;对程某被强奸(未遂)案应予认定,处有期徒刑五年。

 

值得一提的是,县法院作出这份判决意见时,被告人王家仁已被羁押在看守所长达三年之久。如果此时法院对其作出无罪判决,就意味着王家仁的案件全盘被否定,面临着国家赔偿和错案追究。王家仁依法上诉到阜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后,中院很快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此时为1990年10月22日。

 

事实上,有关程某被强奸(未遂)一节在卷宗中,有程某身为教师的父亲和母亲所作的问话材料和证言。

 

1988年9月19日,在县检察院对程某父亲的询问笔录中记载,程父明确地对办案民警胡某某等人讲:“你们之间的斗争,我不参与,这把刀我不借”。程某的妻子也因不配合公安办案人员书写证词而遭到威胁。

 

时任刘集乡卫生院院长汤某某在1987年11月21日的公安笔录中,认定程某被送往乡卫生院时,神志清醒,称自己没有服毒,不配合用药,经检查,该程没有服毒的特征。汤某某面对办案人员,愿以自己的公职和党籍担保,程某当时根本没有服毒。

 

此外,程某父亲还于2006年7月20日亲笔书写证明:我叫程某某,原系颍上县某中心小学校长,系程某父亲,现退休在家。关于女儿程某1987年4月服毒后公安局立案调查时,程某写给她姐姐的信(遗书)的情况证明如下:当时公安局王某某听说程某有一封信(遗书)到我家��找,因该信没有转到大女儿手中,至于什么遗书,我们没见到,其卷中遗书不知从何而来的,信中字体也不是我们家里人写的。

 

2009年1月18日,被害人程某作出书面证明:“1987年关于王家仁的案子,当时王家仁是校长、老师和亲戚,我叫他王叔。王家仁当时在学校管理特别严,我对他有看法和意见。我成绩不好,他没有对我做什么,当时我为王家仁的事没有吃药,关于卷中材料里的遗书一事,我不知道,也不知道什么遗书。”

 

据王家仁介绍,程某是王家仁三嫂的堂侄女,因为这层亲戚关系,程某的姐姐、哥哥都曾在刘集中学读书并得到王家仁夫妇的照顾。当时他身兼程某的历史课老师。程某成绩较差,与一些表现较痞的同学玩在一起,有厌学情绪。王家仁对她的批评毫不留情。

 

2006年7月16日,程某的时任班主任王应侠老师以书面形式,回忆了事发当时的四个细节,现已调到安徽省蒙城某小学任教的王应侠在长达两千多字的证明材料中表示:1987年4月3日前的一天晚自习,校长巡查到各班并清点人数时,发现我班缺3人上晚自习,校长找我问情况,我查后其中有程某。她和其他校长处分过的学生未进教室,我批评后并向校长解释,校长代我班的课且和程某有亲戚关系,程某的学习成绩较差,校长也批评了程某,可能引起了程某的误解,我想程某的所谓服毒可能与此有关;其实,程某根本就没有服毒;所谓的遗书之说是写给姐姐的一句话:‘姐姐,我要走了,你照顾父母吧,那个王八蛋捞我来,我死就死在他个王八蛋门口。该信是用练习簿写的,后来校长找我要此信时,我已做了手纸,我到女厕所里找回来,亲手交给校长。王应侠认为,对校长所谓的强奸案处理,是一些人有意对校长的打击报复。事后,王家仁却把这张珍贵的带有粪便的“遗书”销毁了。

 

当时,县委也派出党政调查组介入调查,结果查否。县教育局的领导就此事找他谈话,让他安心工作,因为基本上查清,构不成犯罪事实。在这种情况下,王家仁将程某这份已变为手纸的“遗书”销毁抛弃,失去了一份珍贵的证据。

 

程某的同桌叶圣颍书面证实:“我1987年是颍上县刘集中学初一学生,王应侠老师是我的班主任,与程某同班且同桌,处的很好。当时王家仁是校长,又代我班的课。王校长管的相当严格,经常处分批评我们,特别是有亲戚关系的,管的更严,有时甚至打,我们都很怕他。当时校长的所谓事件出现后的一段时间,因我和程某关系比较好,她后来不上学了,到我家去玩,我问她,校长真的对你有不好的行为吗?她说没有,谁叫他想批评就批评,幸亏跟他还有亲戚关系,一点面子也不留,经常给我难看,他自找的,后来我也不好问她什么了。”

 

据王家仁介绍,受害人程某的姐姐程某蕴因成绩较差,经王家仁介绍,让其转学到王岗中学继续读书。王岗中学的校长是王家仁当年上学的老师,对程某蕴非常严厉,他后来向王家仁通报,程某蕴在王岗中学早恋,并因此勒令退学。程某蕴也因此对王家仁怀恨在心。所谓“遗书”问题与程某蕴有关。

 

不屈抗争:28年艰辛漫漫申诉路

 

这起事件,对别人来说,或许就是一个故事,没有明确的结论。而对于当事人王家仁来说,却是刻骨铭心的耻辱和永远的伤痛。在服刑三年多后,王家仁因病释放,重获自由,但被打入另册,永别心爱的教育事业,开始���默的申诉抗争。

 

关于对程某强奸(未遂)案的申诉,其中的一点点细节,像放电影一样几乎每天都回映在王家仁的心头。有时夜里一觉醒来,忽然想到某个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或事件细节,他会激动得披衣坐起。但是,漫漫长夜,这些一个个细节即使精心地串起,又有谁会静心听自己倾诉呢。王家仁只好默默地抽烟,一支接着一支。如今的王家仁浑身是病:冠心病、脑梗和慢性支气管哮喘。

 

妻子刘素芹心疼地对他说:“老王,咱们老夫老妻几十年了,别人信不信你都无所谓,只要我相信你不就行了吗?”那一刻,王家仁的鼻头酸酸的,他感谢妻子在他受难之际,不离不弃,帮助他一起抗争申诉。一个大学毕业的中学女教师顶着别人的流言蜚语和不理解的白眼,含泪为丈夫四处奔波申诉,这就是爱情的力量啊。但是,随着儿女们成家立业,转眼间,他们夫妻也从中年逼近花甲,在有生之年,总要讨个清白,也好向儿孙们作个交待吧。

 

王家仁就这样一边谋生,一边整理材料,不断地向各级部门申诉反映。王家仁表示,自己做过的事情,自己最清楚。我从来没有做过这样的事,怎么能吞下这份屈辱呢?但是,他的申诉总是被程序化地挡在门外。2005年之前,连续三届院长因涉贪腐被抓捕的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处于风雨飘摇的多事之秋,这年8月30日,他的申诉被一纸文书驳回;他又依法申诉到省高院,一年后,他的申诉再次被省高院驳回。

 

教师出身的王家仁认为,两级法院驳回申诉,可能是自己的材料还不够明确翔实,于是他自己动手再次梳理相关证据材料,并对这些费尽心血,辗转得来的材料一一列出明细目录表格。包括时间、内容,制作��序号。只有沉浸在制作这些证据材料时,这位曾服刑三年余的原中学校长的心才会处于安宁状态。因为,每温习一遍这些材料,他就仿佛看到了讨回清白的希望。以致于这么多年来,他对于每一份证据材料,每一份证人证言,每一份法律文书,达到了滚瓜烂熟、完全可以背诵的地步。

 

最为可喜的是,2009年,他辗转联系上了当年的所谓强奸(未遂)受害人程某,在时隔二十年,他请她凭良心如实写份书面证明材料。曾经千百次地渴望得到这份珍贵证据的王家仁,事前做了书写证明材料的全程录像。现实的严酷将这位曾经只会教书育人的中学校长学会了收集和珍藏证据。程某出具了一份“他(王校长)没对我做什么”的书证(前文已摘录)。

 

和中国数以万计的底层老百姓一样,王家仁把讨回清白的希望寄托在中央十八大以来的反腐风暴上。随着当年的办案人员一个个地被依法处理,他更增加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讨公道信心。

 

王家仁期待着。(安徽法制报记者/聂学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