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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一男子辱骂执行法官被处罚
作者:管理员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9-19  浏览:812

泗县一男子辱骂执行法官被处罚

9月14日上午,泗县泗城镇三湾村的张某善因提出执行异议时用极其粗俗、恶毒、不堪入耳的语言辱骂执行法官,被泗县法院罚款1万元。

基本案情

张某善是张某增的哥哥,张某增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泗县法院依法裁定对张某增居住的一所房屋进行查封。9月14日,张某善来到法院声称该房屋是自己的房产,其弟弟只是居住而已。承办法官告知他如果有异议,可以通过案外人异议诉讼来达到诉求,并告诉他到立案庭先进行立案。但张某善不满答复,在执行大厅哄闹滞留,肆意辱骂诋毁,严重扰乱正常执行秩序。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该院对张某善做出拘留10天,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通过训诫处罚,冷静下来的张某善认识到自己过激行为的严重性,主动向承办法官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并出具悔过书。最终,鉴于张某善身体健康原因,且具结悔过,暂且不予拘留。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第(四)项: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刘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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