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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被毁、土地被侵占,谁来管?
作者:管理员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8-08  浏览:45786

 

 财物被毁、土地被侵占,谁来管?

 

安徽法制报社:

我叫王成来,是贵报的忠实读者,我再次向你们反映我承包的土地被侵害,却无人过问事件。

2009年由县政府出资,林业局出苗,旧县镇指导,万福村委会为主,将万福行政村大坝南20米外近200亩土地变废为宝,由行政村先与村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然后以10亩为一单元,向我们流转作为示范种植园,村委会当时承诺是,技术跟踪指导,以及配套设施,可我们承包后,这些承诺均为空话。我们只好自己学习技术,经过我们承包者的精心管理、樱桃树长势喜人,丰收在望。

可是在2011年行政村把樱桃园以每单元补偿6万多元,作为补偿樱桃树的费用及租地费用的退回,让樱桃树挖掉改为混凝土厂用地。由村主任张宏派王成灿、张爱祖出面和我谈,要我挪一下,我当时就同意了,张宏又对我园中的所属物进行作价、钢构房5万多元、水电设施及大栅3万余元、共计补偿捌万多元,并没有补偿樱桃树的费用及退回租地费用。(当时签订合同是20年,前5年每亩每年300元一次性付清、后15年每亩每年1000元、于当年10月20日前付清、为防止5年后不再租用、要求每个单元缴3000元押金。)待西边的承包户把树挖走后、让我向西挪60米,这块地属于万福行政村统一规划樱桃园用地,我于2012年初,搬迁完毕,从此我以园为家,科学管理,林下养殖,响应号召,按装了沼气池,即节能又环保。2014年3月27日,张宏叫我到王孝仆家,当场有王成灿、张爱祖、张宏、王孝仆、张宏对我说:“现在厂里租金都涨了,你也按照厂里价格把租金缴给生产队长王孝仆”,我说“我还是种植,没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我缴的3000元押金还在村委会会计陈连帮那里、我这里有收据、当时的村委会签订的有合同”。看我不答应涨价,王孝仆对我说:“群众说了,你不涨价,要挖你的树。”就这样王孝仆4月2日、带领群众就开始去分地,我劝阻他们不听,说是行政村叫分的,4月4开始挖树,都是在王孝仆、王孝三的妻子带领下,我报警旧县派出所制止,当日挖掉香椿树100多棵,4月5日又挖,我报警,旧县派出所干警出警,到现场看到群众正在挖树,不但不去制止还说是纠纷不予过问,叫去找行政村的书记、导致当天砍、挖香椿树400多棵,他们多次破坏树,我多次报警,而派出所也不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就这样,天天挖。到4月底旧县派出所也不给予处理,说是请示了公安局法制科后、又把案件转给林业派出所,而旧县派出所认为,土地是种植使用,说我在林下养鸡了,又是有房子、我以园为家,就是家庭农场,怎么也得有点房子吧!种植、养殖、不还是三农吗!怎么说是改变了用途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二)之规定: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他们认为我承包的园地原来在东边,现在搬到西边了,说是又租张王一队群众的地、他们作为村干部就这样不以事实说话、纯属胡言!以此为理由,推翻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作为林业派出所,到目前时间,群众在7月8日到7月11日毁坏树苗、破坏养鸡棚,还未来登记。说是树是长在地上,要把地的事情解决好了才能解决树的问题,他们有法不依,而不管不问,我要求评估,他们不理,一推再推,600多棵树,价值要好几万元,而作为民事责任而推拖,不予立案、说什么“法不抵众、都是七老八十的人没法去拘留。又是怕群众上访”等等不作为的话,说是“旧县镇政府对于此事处理不支持、所以我们也无法办理此案。”现在有近三亩地被群众种上了庄稼,由于围网被破坏、又不让我养鸡、他们就拿砖头砸鸡、口口声声喊道要下药、把鸡给药死、至使我的养殖受到了极大的损失。中国是个有法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依靠强取豪夺、欺压白姓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请各级领导给于重视、我们种地的人们没有大收入、经受不住这样的打击、这样对待我们、我们将无法生活在这样的世界里!请各级政府领导予以重视、请尽快给予解决,给俺一个合理合法而公平的结果。

 

 

 

 

2014年7月20日

记者调查附记:

 

 

   针对太和县读者王成来反映的情况,2014年7月24日走访了太和县林业局。王世全局长对此事高度重视,前后两次专门听取太和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办案民警的汇报,并以太和县林业局名义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

   2014年7月8日,该局“关于太和县旧县镇万福村村民王成来承包地树木被毁坏案件调查情况说明”显示:

2009年,太和县旧县镇万福村为响应镇植树造林号召,将位于张王庄沙颍河坝子南的土地向外出租,经时任旧县镇人大主任开会协调,按10亩一个单元出租,口头约定只能种植樱桃,并且不能改变土地用途。土地由村先行和村民签订流转合同,然后由村统一向外租赁。万福村村民王成来于2009年与村签订合同承包10亩,土地属张王庄二队,租赁期20年,租金前5年每亩300元,王成来已支付,后15年每亩1000元,承包后王成来栽种了樱桃树、香椿树。2011年晶宫集团因建厂需要,与王成来达成协议,王成来让出10亩,晶宫集团支付王成来83000元用于搬迁补偿。王成来此后在原地块西侧重新租地10亩,属张王庄一队。

    村委会主任及村书记在林业公安所做的询问笔录中表示,王成来调整土地行为是其自行与晶宫集团协调的,与村委会没有关系,其合同只有效于第一块土地。而王成来则认为,其调整的土地都是在沙河大坝南侧范围内,与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上的地点相符,所以不需要补签合同,而且调整土地过程村领导始终参与了。2014年5月28日,旧县镇万福村委会出具处理意见,建议王成来所租张王一队群众土地,以后每年每亩涨为1300元。

毁树六百多棵事件发生后,旧县派出所向县公安局法制部门汇报后,局法制部门认为此案应移交给林业公安处理。林业派出所经过多方走访后,形成了翔实的调查材料。王成来林木被毁600多棵的事实,是因土地流转合同引起,属民事纠纷,应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记者问到,对毁坏树木如果经过价格评估,已经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否应该给予立案时,林业派出所负责人张晓东认为,由于涉案嫌疑人众多,且不确定,因此不易确定为案件;同时,张晓东所长还对记者提出的为何由林业局出具此说明书时解释,此案系由县林业局安排处理,应属于行政案件范畴。

    记者此后来到旧县镇,将相关书面材料交给该镇党委宣传委员,并请镇主要领导给予书面答复。但截至发稿时止,旧县镇对此事未作任何回复。

    王成来认为自己响应政府号召,积极承包土地,由废变宝,这是当地党委、政府极其鼓励倡导的。由于签署有书面协议,他就放心耕作,精心种植。虽然此间历经了所承包土地地块移动,以及晶宫土地迁移补偿等情况,但王成来一直坚持认为,自己没有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一直是按计划栽种树木及林下养殖;自己的林木遭遇非法滥伐,无论是由于什么原因造成的,只要达到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标准的,林业公安部门就应当依法立案。与此同时,旧县镇政府对此事的消极态度,令其心凉。

    林木被毁,且数额巨大,却推来推去,没有部门过问作主,我们将对此事继续关注。(记者  聂学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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