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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痛赔11万后陷追偿困局 “良种”不发芽 粮农讨说法
作者:管理员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09-11  浏览:2407

  临泉县滑集镇农资经营户王者经朋友介绍,从邻近的界首市三个村委会先后购进“偃展4110”良种3万余公斤。经销给附近农户播种后,此“良种”久不见苗。面对广大讨要说法的父老乡亲,王者只好依照合同约定,举债赔偿农户们种子损失和小麦重播费用11万余元。王者无奈之下,将销售种子的三家村委会和生产此种子的界首市安徽丰絮农业科技技术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界首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王者的诉讼请求。

■小麦良种不发芽

    王者从事种子、农药等农资经营已近10年,他的营业范围包括“经销不再分装的种子”。2008年9月,经界首市代桥镇一位同行介绍,王者分别从该市舒庄镇杨寨村委会、顾集镇小良村委会和代桥镇尹庄村委会购进含有补贴的小麦良种“偃展4110”共计31000公斤。

    据介绍,当时,界首市安徽丰絮农业公司生产的“偃展4110”品种是指定的小麦种子,各乡镇将此良种计划数分解到每一个村委会,再由村委会按地亩分配销售到农户。界首市舒庄镇杨寨村等三家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显示,由于当年该小麦良种运回的时间较晚,当地广大农户已经选购其它品种播种。杨寨村等三家村委会便将此种子以每斤0.83元的价格转让给王者。

    王者将具有完好包装的“偃展4110”小麦良种3万余公斤运回滑集后,以每斤1.1元的价格分别销售给李德俊等4位经销商,并依据“偃展4110”良种标签上注明的种子成长承诺内容分别与他们签订了“偃展4110小麦种销售合同”。这些小麦播种后,其他同期播种的小麦相继出苗,长势良好,唯独“偃展4110”久不见苗。待过了出苗期,农户扒开土地察看,发现大部分种子为死种子。

■费尽周折讨说法

    气愤至极的广大农户找到经销商,经销商又找到王者兴师问罪。焦头烂额的王者只好找三家村委会负责人协商,而三家村委会负责人均称他们是从界首市安徽丰絮农业公司按下达的计划数购买的。王者只好又找到丰絮公司,而丰絮公司则称,应由王者去找卖方,与厂家无关。王者分别向临泉县和阜阳市农委申请,请求对自己经销的“偃展4110”良种进行质量鉴定,还向界首市农委报了案。

    迫于农户讨要说法的巨大压力,王者四处借债,分别赔偿4经销商种子损失款68200元和小麦重播款49600元,再由4位经销商赔付给各购种农户。 2008年12月22日,安徽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编号为20081108检验报告,认定王者委托鉴定的样品种子死种子达54%,结论为质量不合格。手捏鉴定书,王者满怀信心地将销售给自己种子的三家村委会及生产企业丰絮公司告上了法庭。

    界首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3月2日、5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先后以应选择经销商或生产企业之一为由驳回原告王者将生产企业丰絮公司作为第三被告的请求。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驳回其诉杨寨、尹庄村委会的请求。针对王者诉讼小良村委会的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者与被告小良村买卖小麦种子的行为不合法,由于村委会无资格出售良种,应认为其买卖合同无效;王者因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

■劣种坑农谁担责

    王者告诉记者,该品种小麦种子去年在阜南县也有类似事件发生,当时,经公安、质监、农委等部门协调并经媒体报道后,事件得到了妥善解决。《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属于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索赔追偿。”

    7月10日,记者采访了界首市农委有关人员。农委执法队负责同志介绍说,他们认为由于王者所提供的种子来源途径不合法,按照有关规定,农业执法部门无法立案。

    王者的困惑是,自己作为一位合法的种子经销商,本着息事宁人、顾全大局的原则,先行赔付了问题种子带来的巨大损失。但是,由此而产生的巨大损失不应该完全由自己买单。王者表示,他将依法上诉。

•本报记者聂学剑•
原载2009年7月21日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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