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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校普法春风化雨
作者:管理员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10-26  浏览:1565

                                母校普法春风化雨

 

尊敬的校领导、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能回到母校向大家汇报工作、交流思想,深感荣幸十分激动!首先感恩母校的培养,感恩当年恩师们的传道授业,同时也感谢申校长校领导创造了这个机会。三十年前(1983——1986),我和在座的同学们一样,在这里受教而解惑,开卷而启智;寒窗苦读一千多个日日夜夜,励志求学整整三个春夏秋冬。回眸这汗水和艰辛交织的三年,点点滴滴涌上心头,有着N多的故事和无限的感慨。今天回到一中,看到母校翻天覆地的变化,感受着师友们的热情似火,倍感亲切和温暖,更是开心和自豪。

言归正传,今天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和大家交流,一是共同了解一下当前扫黑除恶的工作局面;二是探讨如何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学生。

第一个方面是关于扫黑除恶专项行动。

一 、扫黑除恶工作是当前国家层面的战略决策,是中央领导关注的全国性专项行动,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

2017年1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出重要批示: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应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组织开展为期三年至2020年底结束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二、“党的领导,全民发动,亮剑扫黑,铁腕除恶,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人民战争”是我们坚定不移的信念和目标。

公安机关作为党和人民的“刀把子、枪杆子”,要切实发挥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力军的重要作用,自觉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意识,坚决贯彻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仗。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努力做到宣传铺天盖地、打击惊天动地,确保实现群众欢天喜地的最终目标。

三、什么是“黑”?什么是“恶”?

1、涉黑案件主要是指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涉恶案件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的战果成效。

新华派出所按照上级要求统一思想、同仇敌忾、主动而为,加大线索摸排和案件查处工作,营造强势的宣传氛围,依法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取得了显著成效。2018年9月17日,我所在办理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中深挖线索,一举打掉以残疾人曹某为首的涉恶犯罪团伙,该团伙多次无故寻衅滋事、殴打、辱骂他人、敲诈勒索,目前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人,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十余万元。截止目前,新华派出所共办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3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6人,办理治安案件13起,行政拘留14人,打击成效较为明显。

五、关于扫黑除恶工作向界首一中领导的建议。

扫黑除恶意义重大,举国参加,全民发动,建议高度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发动工作,做好法律政策宣讲,全校师生要坚定信心与黑恶势力作斗争,同时引导和带动身边的亲人朋友参与专项斗争,做到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积极提供涉黑涉恶线索,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形成全社会扫黑除恶的浓厚氛围。

第二方面是法制教育宣传,从三个层面跟大家交流探讨。

一、关于法制教育就是要知法学法懂法。

首先大家要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它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着重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教育培养未成年人这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进行保护。这个与大家息息相关,大家必须要看看,篇幅太长时间有限,大家就在课余时间请教请教万能的百老师百度先生吧!

第二是要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被裁决拘留的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被裁决拘留的均不执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就是涉嫌八类严重暴力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近期涉及到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案例

我是2016年6月到新华派出所工作的,以下列举的案例都是我亲身经历亲自办理的。

第一起、2017年10月,一中在校学生尹某与社会女青少年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该女青少年在我市某精品店打工,掌握该店收付款使用的支付宝账号及密码,尹某便与该名女子自去年6月份到今年1月份几个月内利用该支付宝转账盗取近6万元,目前该二人均已判刑。尹某本可以走进大学校门,迎接更好的人生,但是现在却锒铛入狱,无不让人感到惋惜。

第二起、2018年8月,一中在校生赵某某,因家人没收了其手机,其便在浴场内趁他人睡觉时将他人的一部高档手机偷走,因解不开锁便将该手机低价变卖,经鉴定该手机价值近4000元,赵某某也因此被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第三起、2018年9月初,界首一中对面雨田华府小区门口发生的伤害致死人命案件,嫌疑人和被害人均为未成年人,嫌疑人刘某和被害人戴某因种种原因辍学在家,整日在社会上游荡,参与打架、赌博等,只因刘某因赌博欠下戴某朋友数百元赌资,双方发生口角,当晚戴某便带领多名社会青年聚集到刘某家楼下对刘某实施殴打,刘某被打后便持刀将戴某胸口穿上导致戴某死亡。

三、结合以上案例与大家交流如何做到知法守法。

法制教育课罗列法律条文、收集案例容易,真正做到法律知识与现实需要相结合却是很不容易。今天我就用较短的篇幅做个尝试,与大家探讨一下如何“开展家庭、校园、社会三大工程”、加强在校学生的知法守法养成。

家庭工程、校园工程、社会工程是针对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新特点、规律,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办理进行深入分析,通过实施“三个工程”,促使家庭学校社会三个层面都积极参与,进而消除和防止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和蔓延。

先说家庭工程。养不教父之过,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要从家庭抓起,明确家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责任,巩固家庭这个堡垒。案例一的尹某就是家庭的原因走向犯罪道路,这个小孩就是处于放养状态,追求物质享受,家里不管不问又不给钱,就吃软饭哄人家女孩偷老板的钱。尤其是不能容忍的是案发以后父母退赃也不主动,导致被判处实刑。虽然俗话说穷养儿子富养女,家里不给一分钱你让他去偷啊!我也是农村的学生,那时家里很穷,哪怕是砸锅卖铁卖粮食,父母也保证了我的吃饭穿衣,所以在此建议学校要充分了解类似情况,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再说校园工程。教不严师之惰,在加强政治思想品德教育的基础上,学校应加强法制教育,使青少年在安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中接受良好的教育。案例二赵某某父母外出务工,跟着奶奶住在姑父家,上网成瘾,奶奶把手机收了,他在锦华洗澡顺手牵羊偷走了一部手机,评估近4000元,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一失足成千古恨,但是作为学校有相应责任,赵某某父母不在家,学校就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是加强沟通,二是对类似这种父母务工的情况要加强管理教育防止出现脱节,没人管、都不管不出事才怪!

最后说一下社会工程。青少年是国家未来和希望,因此社会各界都要自觉地参与营造适合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要严格管理文化娱乐场所,开展健康、丰富的文化娱乐活动;要深入学校进行面对面的法制宣传,使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牢固树立法制观念。最关键的一点是:王法如炉,触犯法律必然要受到制裁,必须要敬畏法律!案例三死者戴某在校期间不能尊敬师长好好学习,辍学后流荡社会处处寻衅滋事,最后为自己的恣意妄为付出了代价!

好了,今天的交流比较匆忙,准备的不够充分,加之水平有限,不妥之处请领导和同学们批评指正!如果说交流活动能给在座的校友们带来一点启发,大家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能全身心投入到学习中,灿烂明媚阳光积极地健康成长,那就是我最大的幸福和愿望!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让我们共同学习携手进步吧!少年强则国家强,未来属于你们!加油吧,学弟学妹们! (作者系安徽省作家协会会员,界首市公安局新华派出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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