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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作者:管理员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09-12  浏览:2820

  近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通过了修改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村务监督委员会在行使监督时,如遇监督对象不合作的,可依法向乡镇政府反映,查实后责令其改正。通过从法律层面上制定相应后续措施,保障村里“小纪委”的监督实效。

  据了解,原办法是在1999年制定、2001年修订的,有些规定既与上位法不一致,也与新形势下村民自治的现实不相适应,所以有必要结合本省实际,再次进行修订。今年年初,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将修改该办法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并作为今年省政府提请审议的第一个项目。

  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是完善村民基层自治机制重要一环。办法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人员产生、任职回避及职责予以明确,要求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事务管理实施监督,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当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其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同时,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办法还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事项进行分项列举,即主要监督村级事务民主决策情况;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情况;村务公开情况;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和廉洁奉公情况;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办理;涉及村务管理和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委员会及其成员不按规定接受监督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反映;经查证属实,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安徽省人大法工委主任吴斌介绍说,此次修改办法,新增了这一条款,保障监督落在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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