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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疫情传播危险 一返乡人员被判刑
作者:颍泉区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 阜阳网事 发布时间:2022-10-18  浏览:7126
近日,颍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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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被告人易某某与其丈夫黄某某长期在省外某市生活,2020年1月,因突发新冠疫情,该市决定采取停运公共交通、限制离开该市等疫情防控措施,以遏制疫情蔓延势头。
       易某某得知该消息后心生恐慌,便与丈夫商议尽快离开该市,返回阜阳家中。应黄某某等人的要求,黄某某的大儿子连夜驾驶车辆从阜阳赶赴省外该市,将其母亲易某某、父亲黄某某等人接回阜阳市颍泉区。该几人返回阜阳的次日,我市已根据上级部署和疫情发展态势,发布了通告并实施管控措施,要求近期从省外某市返乡来阜人员及时、主动向所住村、社区居委会报告并居家隔离,禁止居家留观期间离家或脱离隔离场所,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亦立即通过广播、入户摸排、上门宣传等形式宣传疫情防控信息。    
       易某某和其他同车返阜人员明知上述情况,仍不及时、主动报告涉疫地区旅居史,且遇社区工作人员摸排时作虚假陈述,隐瞒行程。在本应居家观察期间,易某某数次出入超市、浴池等公共场所。返回阜阳后的第4日,易某某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自行服药处理;第10日,易某某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时仍隐瞒涉疫地区旅居史,初步诊断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第11日,易某某被送往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隔离治疗并于次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普通型)。经排查易某某的活动轨迹、接触人群后,累计共有密切接触者30余人被采取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措施,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

裁判结果

       颍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从疫情高发地区至阜阳市后,明知阜阳市范围内已实施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旅居史报告、隔离居住等措施,未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举措,未如实报告活动轨迹,未执行居家隔离观察等法定义务,多次出入公共场所,引发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鉴于易某某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易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法官提醒:
       生命健康重于泰山,做好疫情防控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时,请辖区内全体居民务必积极配合,这既是个人履行疫情防控义务的具体体现,也是对自己、家人生命健康的有力保护。居家隔离观察期间擅自外出、不如实报告旅居史、不配合进行核酸检测等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不可取,轻则给自身健康带来风险,重则面临法律处罚。希望广大居民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法律法规,莫存侥幸心理,以免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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