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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质量不合格,阜阳法院判了!
作者:管理员   文章来源: 阜阳网事 发布时间:2023-04-21  浏览:2824

近日,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在装修过程中业主发现房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的案件,认定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应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装修等损失。

2019年7月22日,闫某某与阜阳某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闫某某购买该公司销售的小区商品房一套,闫某某向阜阳某地产有限公司支付首付款360000元,剩余300000元采用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2020年12月31日,阜阳某地产有限公司向闫某某交付房屋,闫某某随即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经装修人员提醒,闫某某发现房屋主卧窗户上方横梁存在质量问题,与阜阳某地产有限公司协商无果后,遂向颍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官前往房屋所在地实地查看,案涉房屋主卧横梁处存在疏松、夹渣、露筋及裂缝等严重外观质量缺陷。经鉴定,案涉房屋主卧横梁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为25.9MPa,设计强度等级为C30,箍筋间距偏差较大,施工质量偏差及缺陷对该结构构件可靠性有影响,应进行加固处理。

经审理后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案涉房屋主卧窗户上方横梁两端支点为剪力墙,系主体结构连梁构件,应属于主体结构的组成部分,故案涉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阜阳某地产有限公司向业主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鉴定确属不合格,已构成根本违约,闫某某享有合同解除权。

对于闫某某与某银行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应予一并解除。上述合同解除后,阜阳某地产有限公司应将购房款首付、已支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闫某某,将剩余贷款本金返还给银行,同时还应赔偿闫某某包括装修损失等在内的各项合理损失。


法官说法:

实践中,有的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存在房屋开裂、漏水、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等问题,随即产生纠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大致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是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三是房屋存在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保修期内的修复责任。

本案即属于第一种情形,闫某某在装修时发现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因开发商一直未予以解决,致使闫某某购房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闫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并要求开发商赔偿其已花费的装修损失等。

因此,购房人在购买的房屋交付后,要认真检查房屋的质量情况,根据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形不同,在保修期内及时要求开发商予以处理,减少扩大损失,并选择合法合理的方式主张权利。另外,在装修时应当避免任意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确保房屋承重结构完整,共同维护建筑安全。

来源:颍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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