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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承担大学费用 民法典有规定
作者:管理员   文章来源: 阜阳网事 发布时间:2023-05-18  浏览:1748

2023年高考即将举行,不少同学将跨进大学门槛。但在现实中,不少人都有这样的疑问:子女接受高等教育,能要求父母承担相关费用吗?已经支付的能够要回吗?

已完成高中学历

无权要求大学学费

19岁的肖同学参加高考后,选择到一所职业大学就读。虽然父母基于家中经济拮据极力反对,但肖同学却固执己见。因无法缴纳学费等,肖同学遂诉请法院责令父母支付。

评析:肖同学无权要求父母承担职业大学教育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分别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正因为肖同学并非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选择接受高等教育是一种智力投资,投资的直接受益人是其自己,依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其应为自己预期可得利益作出相应付出,即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离婚协议已约定在先

可以要求承担大学学费

陈同学的父母离婚时,曾在离婚协议中明确:陈同学由母亲抚养,父亲承担全部抚养费至陈同学大学毕业时止。可陈同学考取大学后,父亲却拒绝承担相应费用。陈同学可以要求父亲承担大学教育费用吗?

评析:陈同学可以要求父亲承担大学教育费用。虽然其所接受的是大学教育,不符合“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条件,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即其中的“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表明对子女抚养费可以尊重协议。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正因为陈同学是依据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且对应协议符合有效要件,决定了陈同学的父亲应当担责。

父母赠与款项后反悔

不得索回大学学费

邱同学考取大学后,已与母亲离婚的父亲高兴之余,决定一次性赠与邱同学10万元大学教育费用,并将银行卡交给了邱同学、告诉了密码。可邱同学就读半年后,父亲却反悔了。父亲能索回该款吗?

评析:父亲不能索回支付给邱同学的大学教育费用。《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三条分别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正因为父亲已经将款交付给邱同学,邱同学也已经接受,即已经发生“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且不存在可以撤销的法定情形,决定了父亲不得索回。(颜梅生)【编辑  刘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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