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热点
详细内容
“好意同乘”出事故 “好意”车主要担责
作者:管理员   文章来源: 阜阳网事 发布时间:2023-05-23  浏览:2802

电动自行车车主好意搭载朋友一起去吃早餐,结果发生交通事故,朋友受伤,向车主索要损失。“好意”车主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5月17日,记者从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获悉,这起“好意同乘”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规定,判决电动自行车车主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60%,搭乘的朋友承担40%责任。

2022年5月26日,被告王某和原告徐某送孩子上学后,在学校门口相遇,相约前去吃早餐。由于当天下雨,徐某便应邀坐上了王某的电动三轮车一同前往。三轮车在一路口左转弯时,与被告胡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徐某受伤,两车受损,二人被送往医院。徐某受伤较严重,住院27天,花费共计36000余元。出院后,徐某将王某和胡某告上法院,要求二人承担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95000余元。

经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电动自行车准予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的规定,王某是成年人,不应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搭载其他成年人。所以该案中王某明知电动车不应搭载成年人仍搭载徐某上路行驶,而徐某明知其作为成年人不应搭乘王某的三轮电动车而仍乘坐,双方的好意同乘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这次事故中,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驾驶小型轿车负次要责任,徐某对自身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王某支付徐某交强险外的各项损失的60%,共计11620元;胡某以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各项损失74260元。(记者 唐欢 通讯员 邸冬梅)【编辑 刘闯】



分享到:
顶部】 【关闭

Copyright © 2012 - 2030 阜阳网事欢迎您 All Rights Reserved
   Email:615806588@qq.com          技术支持:
万维网络       皖ICP备2024058871号-1

皖公网安备 341202020006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