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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检联动”机制运行之浅议 ——以颍东区“府检联动”机制运行为样本 |
作者:王灼娟 文章来源: 阜阳网事 发布时间:2023-06-06 浏览:4953 次 |
“府检联动”机制是一项创新性工作,对于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政府执法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建设法治政府和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22年2月底,安徽省人民政府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第一次“府检联动”联席会议,省委副书记、省长王清宪强调指出府检两家要把握住“三个突出”,共同努力打造“府检联动”的安徽品牌,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武就如何进一步健全完善“府检联动”工作机制提出明确的指示要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围绕中心,顺应新时代发展要求,与颍东区政府召开区级层面的“府检联动”联席会议,制定《“府检联动”工作机制实施方案》。一年来,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是在取得一系列成效的同时,也应该看到该机制的运行遇到了一些困扰和难点。如何进一步破解难题,尽快推进该工作机制的贯彻落实,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府检联动”的制度基础和运行现状 “府检联动”机制,其中的“府”指政府,“检”即检察机关,是从加强顶层设计、促进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协调配合的角度搭建的机制框架。 (一)“府检联动”的制度基础 一是国家政策是引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是一项重大国家战略,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检察履职赋予了更重的政治责任,也对加强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时代要求。 二是法学理论是依据。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根本价值追求在于保障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法律实施是指国家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实际的运用施行,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公民、社会组织、国家机关等社会全体成员遵守法律的活动。“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确保法律实施的关键则在于严格有效的监督。而检察机关的任务就是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 三是宪法法律是指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必须立足宪法法律定位,持续深化法律监督机制建设,推动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促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助理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 (二)“府检联动”的运行现状 以目前该机制在本区的实践样态为例,2022年以来,检察机关立足新起点,与多家单位开展了多维度多层次的联动合作,狠抓机制落实。一是检察职权有效履行,通过探索“府检联动”新模式,建立《民营企业家约见检察长制度》,落实“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00人,提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115件,清理涉民刑事诉讼“挂案”12件。二是务实司法为民举措,强力推进“断卡”行动,严厉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集中打击信用卡电信网络诈骗、金融诈骗等经济犯罪,其中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94件124人,起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62件87人。认真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开通涉民企法治诉求直通车,受理立案监督案件10余件。三是推动法律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府检联动”机制运行后,通过6项重点工作、4项具体机制、3项保障措施,拓宽法律监督渠道。四是完善“两法衔接”机制中的检察监督,突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如,与颍东公安分局联合成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提高立案监督与侦查活动监督质效,监督立案10件,监督撤案25件;与区应急管理局签署《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意见》,共同强化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与区司法局联合出台《颍东区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办理》,切实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二、“府检联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官积极参与的主动性不高。检察官的办案压力加上对市场主体法治需求把握不深,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关切度不高,导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顾虑。 (二)联动单位主动配合意愿不强。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考核压力加上“府检联动”机制的有关文件精神未得到深入、全面的贯彻落实,导致有的行政部门既无专人负责,也存在对于司法机关的监督理解不深不透,导致在履职时无法提供真正的配合协助。 (三)联动机制形式单一深度不够。检察机关与联动单位联动的路径,多为召开联席会议,对个案进行协调会商,尚未提升至常态化的层面,联合出台的文件更加注重事后解决,而缺乏事前研判。 (四)检察监督刚性不强。“府检联动”机制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宣传不到位,行政机关尚未充分认同,工作开展过程中行政机关不理解不配合的现象仍然存在,如一些单位对检察机关制发的检察建议不愿接收、不愿回复、不进行落实等情况。检察机关由于缺乏相应的救济手段,监督效果不佳。 三、“府检联动”的解决途径 (一)强化学习,提高认识。要从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的理念出发,全面改进工作作风,以服务大局引航检察工作,摆脱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理念,及时了解把握市场主体法治需求,着眼“全面联动”,切实做到“为民办实事”,真抓实干,加大“府检联动”宣传,做好案件释法说理,拓展“府检联动”广度,积极参与城市创建,对接行政部门、社区、乡镇等,深度融入社会治理网格,确保检察工作与经济发展大局同频共振。 (二)政府主导,立足监督。府检联动机制由政府牵头,在进行调查、决策等行政事务时,主动接受法律监督,追求更高水平的法治政府,以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目标,实现行政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现现代化。检察机关要立足监督、能动司法,虽然府检联动机制打破了检察监督系事后监督的常态化,要求监督前移,但检察机关要清醒地认识到检察监督前移是基于政府主动接受,同时要充分尊重行政专业性,做到行政优先,在积极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优势下,不越位不错位。 (三)深挖做实,激发动力。完善“府检联动”工作机制,继续深化完善“刑行衔接”工作机制。 (四)数字赋能,高效联动。“府检联动”工作设计多家单位、多个部门,要以刑事案件职能辅助办案系统、信息交互平台、大数据技术等为依托,深化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法院的数据共享,畅通线索共享。一方面加快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实现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全覆盖;另一方面加快推进行刑衔接平台建设,探索增试公益诉讼线索共享、移送通道,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与检察法律监督及时、有效、精准衔接。 【编辑 刘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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