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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权入典 公民隐私权保护更全面
作者:文远   文章来源: 阜阳网事 发布时间:2023-08-02  浏览:1812

连日来,家住阜阳市颍泉区的孙先生陷入无限烦恼中,无论是在白天工作时还是在深夜熟睡之时,孙先生的手机总会不时发出短信提示音,每每打开手机,发现都是垃圾或骚扰短信。

孙先生十分困扰,想维法,可苦于不知自己的何种权益受到侵害,且受损金额也太小。骚扰短信数量众多,难以维权,而单就一条骚扰短信造成的损害又较小,生活中,类似孙先生这样苦恼的事,着实不少。针对此类情况,我国法律有无规定?如果有又是如何规定的?碰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无独有偶,前不久,山东济南市槐荫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类似孙先生遭遇的纠纷案——安宁权纠纷。

原告陈先生将长期给自己发送骚扰短信的甲公司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退订短信费0.2元、精神损失费1元及相关必要维权费用。这个仅要求赔偿1.2元的官司,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该案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甲公司诚挚道歉且一次性赔偿陈先生1500元。该案是民法典施行后、山东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审理的首例安宁权纠纷案。这起诉讼,对经常通过发送短信信息的相关企业,在规范自身营销行为方面起到了震慑作用,对维护人们的安宁权有着十分重要的启示和意义。

2021年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安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第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此规定是对时下越来越多样化侵权形式的回应,也是对公民隐私权利的全面保护。

随着手机等通讯方式的全覆盖,人们对隐私权的要求从现实生活中扩大到网络世界,权利人既可以要求他人不窥探自己的个人私密,也可以要求他人不打扰自己网络生活安宁,民法典中对公民安宁权的规定,是法律对人们生活的更好保护,也是立法对社会和百姓需求的回应。(文远)【编辑 刘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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