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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小区居民情况反映
作者:管理员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1-27  浏览:1852

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小区居民情况反映

反映人:张颍春,男,52岁,住阜阳市颖泉区人民东路和平巷505户,系汽运集团职工。联系电话:13956817618.

反映人:刘永红,女,48岁,住址同上,与反映人张颍春系夫妻关系。

请求事项:

责令文峰拆迁办撤销与张士叶违规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并与文峰新村15栋104户院内房屋部分的真正所有权人张颍春依法签订安置协议。

事实与理由:

反映人张颍春系张士叶之子,两人均属于汽运集团职工,共同居住于文峰新村15栋104户院内。1987年6月,汽运公司一队出资在文峰新村15栋104户院内东侧建20㎡房屋一间,赠与张颍春作为其结婚之用,时由任汽运公司一队原书记许运生具办并证实。张颍春与刘永红夫妇在该房居住数年。2010年10月,因居住环境紧张,反映人张颍春又再次出资在院内西侧建房37㎡,两处房屋共计57㎡,产权均属于张颍春及其家人所有,张士叶、王素兰夫妇签字认可的“关于房产的情况说明”亦可佐证。

2013年9月左右,涉案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并由文峰差钱办具体负责拆迁事宜。因反映人父亲张士叶物理霸占涉案房屋,并欲将文峰新村15栋104户及院内涉案房屋的还原房全部占为己有,反映人遂与张士叶产生纠纷。2013年11月15日,反映人张颍春出具一份大致内容为“张士叶住址院内东侧房屋属本人结婚所见并由本人所有,西侧房屋及其附属物也是本人出资所建,未经本人(张颍春)同意,他人无任何权利签订拆迁协议”的告知书,并当场递交给文峰拆迁办汪姓工作人员。2013年12月26日,文峰拆迁办无视反映人的强烈反对及出警110人员的劝说,径自与张士叶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的拆迁房屋包括反映人所有的57㎡)。作为一名普通的群众,反映人想问:拆迁办当日答应待双方协调好之后再进行签字,为何第二日到拆迁办已被告诉协议已经签过。这是什么目的?为何要欺瞒反映人?难道其中有些不可公开告人的秘密么?

拆迁明知在告之其房产有纠纷不清的情况下还与张士叶签订了拆迁协议,是明显的违规操作,这是分明是乱作为,这种行为有损政府形象,难以让人信服。反映人认为,反映人虽与张士叶系父子关系,但张士叶却不顾客观事实,无理强辩,将反映人自建的房屋部分占为己有,文峰拆迁办也无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争议及反映人的强烈反对,径自与张士叶签订拆迁协议,将本属于反映人的房屋违规安置在张士叶名下,其行为既不符合事实,又无任何法律依据。为维护自己合法的、应当的权益,保障反映人最基本的居住权,捍卫自己作为“人”的最起码的尊严,特提此反映,请求贵部门依法纠正,还原事实真相,塑法律权威,扬人间正义。

附记者调查:

    接到读者张颍春的情况反映后,记者将情况向该区区委宣传部作了反映。颍州区文峰办事处宣传委员邓蕾蕾(音)在电话中告诉记者,这件事他们已向区委宣传部汇报过了,文峰办事处是与持证人张士叶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根据相关拆迁安置条例,合法房产的附属物应由房产证持证人统一签署。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文峰办事处拆迁办的做法并没有错。当记者问及反映人曾向拆迁办人员反映过其与张士叶有纠纷,是否应该在签署协议时给予考虑时,邓委员称,这个问题不是他们考虑的范畴,他们没有错。当记者提出要与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沟通时,邓委员称他们很忙,没时间接待记者。张颍春所反映的问题纯属其家庭内部矛盾,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如果对办事处拆迁有疑异,也建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依法拆迁安置是政府的份内工作。针对不同家庭个体,在依法行政的同时也应该给予合情合理的照顾,才符合和谐拆迁安置的本意。毕竟党和政府的工作,从本质来说就是为群众服务的,真心实意的人性化执法才会将政府行政工作做得更到位,更得民心,同时减少许多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记者  聂学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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