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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置安置房构成贪污罪
作者:管理员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2-07  浏览:1695

骗取安置房构成贪污罪

 

铜陵人吕某是某区政府下属办事处的国家工作人员。 2011年5月至2012年6月间,他利用从事某地块拆迁安置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户口等欺骗手段为他的亲戚骗取价值21万元的拆迁安置房一套。 2013年,吕某被人举报导致案发。

  检察院以贪污罪对吕某提起了公诉。庭审中,吕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贪污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吕某是为他人骗取拆迁安置房,自己没有非法占有,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法院经审理认为,贪污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并不要求行为人“非法占为己有”。只要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就应以贪污罪论处。近日,法院最终认定吕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对吕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对贪污罪“非法占有”概念的内涵存在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非法占有必须是“非法占为己有”,这种观点缩小了贪污犯罪的构成要件,违反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会导致错误适用法律,放纵犯罪行为。

  贪污贿赂犯罪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特别是在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下,对贪污贿赂犯罪更应从严惩处。司法实践中,一些被告人将贪污所得的赃款、赃物以“未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公务”、“为公开销”为由,否认犯罪,企图减轻罪责或逃避法律制裁。对此,必须严格依照犯罪构成定罪,不能以行为人“未占为己有”为由随意缩小犯罪主观方面的范围,造成放纵犯罪的不利局面。

  本案中,吕某作为直接从事拆迁安置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出于人情、面子或其他考虑,为达到非法占有一套拆迁安置房的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黄冬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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