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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节费背后的违纪和涉罪
作者:管理员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5-09  浏览:1239

过节费背后的违纪和涉罪

 

5月4日,网友“广西草民”在国内某知名论坛发帖称,今年春节,广西桂林市永福县县委书记黄永跃拍板决定,给全县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发放了总计100多万元补贴。此帖一出,随即成为网络热点。有网友质颖:这种行为违规违纪,是否涉嫌违法?

事件回放:县级干部领取补贴

  1月27日,农历腊月二十七,桂林市永福县某政府部门的公务员华某(化名),发现自己工资账户上多了一笔41000元的工资收入。

  华某称,他后来调查得知,这笔钱的发放范围是永福县正副县职公务员,每人41000元,唯有县长王芳是32000元,据说是因为她去年四五月份才到永福就任,因不满一年,钱数被打了折扣。

  经有媒体调查显示,永福县此次共对全县26名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发了补贴,发放总数逾百万元。

  据该县委常委回忆,在该笔费用发放的前3天左右,即1月23日,他接到了县委书记黄永跃的指示,通知他们几个当时“在家”的常委,去他那里开会“碰”一下。

  “到了之后,他就告诉我们,准备给大家发放一笔‘过节费’。这位县委常委还透露说,说是开会研究,其实只是通告一下罢了。因为平时书记惯于“一言堂”,大家已经习惯了。

  “数字是我们县委书记按《易经》推算出来的! ”一位参与过节费发放“内部会议”的永福县委常委称,黄书记笃信《易经》,周围人全都知晓,他平时办事和出行都要先查阅黄历。

  据内部知情人士透露,在网帖发布的当天下午,永福县委书记黄永跃紧急召开了相关县领导班子“应对”会议,会议做出的统一口径就是:大家分头去纪委退钱。

  桂林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杨卫东证实,桂林市纪委已经介入并着手调查此事。

业界观点:发放行为涉罪

  如果纪委查实永福县确实给处以上干部发了100余万元过节补贴,那么该县发放过节补贴费在法律上是一种什么行为,是集体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全国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亚林说,我国《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如果相关报道属实,该县领导的行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王亚林说,永福县以县常委会内部会议的方式,决定发放过节补贴,存在以集体名义将国有资产分给个人的情形;参与分配的人员范围广泛,即26名副处级以上干部均领取数额相等的补贴;从最终利益归属来看,县委书记领取41000元,剩下的近百万元由其他25名干部领取,说明其主观上不是为了个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是为了大多数干部谋取利益。因此,该县发放过节补贴费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执法监督咨询员杨建民认为,永福县领导的行为更符合滥用职权罪。

  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一般发生在某单位的内部,并有该单位负有决定权的主管和直接负责人员集体决定。根据报道来看,该县领导召开常委会后,并不是决定在某一个单位发放过节补贴,而是在全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多个单位进行发放,因此不符合以单位的名义;并且是否发放过节补贴应属于财政、人事部门的职权范围,而不属于县委常委会的职权范围。

  杨建民说,司法解释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如果报道属实,该县领导超越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擅自决定发放补贴,数额较大,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责任。

·本报记者许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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