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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讨“补偿款”涉罪获刑
作者:管理员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04-01  浏览:1430

索讨“补偿款”涉罪获刑

 

     利辛县张村镇一对夫妇因向开发商索讨土地“补偿款”,在签署协议收到“补偿款”后,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抓捕。日前,利辛县法院一审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半及三年不等,并各处罚金2万元。

任贺军、高云夫妇系利辛县张村镇李门村村民。1981年12月30日,经利辛县政府发文,原柳东公社李门大队任庄生产队的4.83亩土地被张村道班征用。其中包括任贺军父亲任怀俭等五位村民的承包地。这几户村民认为,道班在建设中存在着少征多占的事实,由此长期存在争议。1998年,该道班搬迁后,村民们认为该块土地原系征用,而非征收,因此该征用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仍应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道班搬迁不用时应依法返还给任庄生产队。村民们就此问题多次向各级政府反映。

在村民们看来,这块闲置的土地存在纠纷。村民任大奎、任贺军等五位村民反映道班1983年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与任东村民组签订的第二次补充协议多占的0.1295亩土地补偿款250元没有到位,以及道班征用后该块土地群众所承担的农业税等问题,由于时间较长,无法核实,2013年7月4日,镇政府与村民双方协商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由镇政府一次性补偿该五户村民13.2万元,此款由该五位村民代表自行分配。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载明,华顺房地产公司对张村镇一宗国有建设用地(原张村道班,共3.87亩土地)进行商住楼建设,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任贺军、高云等人以没有收到土地补偿款为由,多次阻挠施工并索要钱财,致使其不能正常施工。为了施工正常进行,该公司向二被告人支付七万元。

被告人任贺军辩称,其弟兄四人,以父亲任怀俭名义分得的镇政府补偿款2.6万元,他和高云夫妇没有见到。于是,任贺军及妻子高云就阻止开发商刘某施工。后经中间人任开东协调,开发商刘某亲笔签有自愿付款协议,向其支付7万元,任贺军、高云出具收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份以来,利辛县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张村镇一宗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商住房建设时,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任贺军、高云等人以没有收到土地被偿款,到工地阻挠施工索要钱财。为防止损失扩大,2014年1月3日,该公司股东刘某通过中间人任开东以转账方式向二被告人支付7万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另查明,利辛县张村道班原址征用土地时已补偿给农民出让费用,后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权属已不再属于张村李门大队任庄生产队。县政府于2012年6月7日收回原张村道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2年10月16日华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拍卖的方式取得原张村道班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相关开发手续。2013年6月17日,亳州市政府对信访申请人任大奎等人提出的“利辛县人民政府公开拍卖原公路管理站张村道班的土地,任东村民组应享受其中部分收益的请求”不予支持,并作出信访终结意见。2013年7月4日,张村镇政府与任大奎五家人就补偿问题支付的13.2万元,任怀俭家2.5万元土地补偿款被任伟华领走。

被告辩护律师认为任贺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任贺军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此外,刘某支付任贺军7万元是自愿的,其行为系陷害他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贺军、高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二被告不服,已依法提起上诉。(聂学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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