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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管仲”商标权遭处罚
作者:管理员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09-09  浏览:1469

  本报讯 阜阳市颍东区一经销商在经营六安市叶集宏发人造板有限公司生产的“管仲牌”产品时,为了牟取暴利,擅自将粗制滥造的人造板冠以此商标销售。 2009年6月,阜阳市工商部门在对其依法查处后,“管仲牌”商标持有人又一纸诉状将侵权者推向被告席。 4月12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

    2003年7月,六安市叶集宏发人造板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管仲”牌商标,用于所生产的板材。 2008年1月起,阜阳市颍东区某商家与六安市叶集宏发人造板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销售“管仲”牌板材。 2008年12月,宏发公司的销售人员发现,该商家以做工粗糙、质量较差的产品冒充其产品。于是,自2009年1月起停止供货。

    此后,宏发公司发现该商家仍在销售假冒的“管仲”牌板材。于是向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2009年6月24日,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商家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有455张标有“管仲”商标的板材,经查证,均为假冒产品。并据此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阜阳市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书,宏发公司以该商家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在当天的庭审中,作为被告的阜阳某商家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认为,被告销售假冒“管仲”商标板材的行为已经违反《商标法》及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对“管仲”商标的专用权。因被告在原告停止向其供货后仍销售假冒的“管仲”板材,其侵权的主观来意明显,情节严重。另外,经过原告及六安市叶集宏发人造板有限公司的多年努力,“管仲”板材已具有较高的声誉,远销全国各地,并于2008年走出国门,原告也因此成为安徽西部人造板企业中首家出口的企业。与此同时,原告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管仲”商标也于2008年被评为六安市知名商标。原告的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较好的声誉。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产品的声誉,影响恶劣,并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商标法》及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3万元。

    法庭宣布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记者 聂学剑)
原载2010年4月19日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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