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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企业状告政府讨说法
作者:管理员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01-25  浏览:1275

被拆企业状告政府讨说法

 

占地40余亩的企业被政府拆迁后,历时两年迟迟得不到任何补偿和赔偿。太和县经济开发区企业负责人王女士将该县人民政府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告上法庭。日前,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此案。

 

安徽省太和县腾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太和县经济开发区,是由王女士依法出资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占地40余亩,各种厂房及仓储建筑面积逾万平方米。企业运转十余年来,王女士带领80余名职工没日没夜地跑市场,抓生产,其生产的水泥管件制品远销方圆百余公里,是该县经济开发区起步早、规模大、经营规范的私营企业,多次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表彰鼓励。

 

正当企业发展蒸蒸日上之际,王女士做梦也没有想到,她苦心经营的企业面临强拆。2013年底,一向遵纪守法的王女士痛定思痛,响应政府拆迁号召,主动拆除了5000多平方米的仓储房和简易厂房,但是,未得到政府的任何拆迁补偿款。在这种情况下,王女士和她经营的腾达公司不再主动拆迁。2014年初,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城管等部门强行进驻厂区,对其他厂房、围墙、机器设备组织强拆,造成大量的机器设备毁损。面对夷为废墟的昔日厂区,王女士欲哭无泪,在多次主动找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索讨拆迁相关补偿款无人问津之际,她只好在空旷的废墟上搭起一间棚子,接来年逾八旬的父母陪同看守。

 

两年来,王女士多次向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政府反映,请求依法给予相关补偿和赔偿。在毫无进展的情况下,只好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将太和县政府和县开发区管委会推向被告席,请求两政府依法作为,支付腾达公司整体拆迁补偿及赔偿两千余万元。

 

庭审中,针对两被告提出的原告腾达公司经营场地没有办理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筑,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适用的《城乡规划法》在原告成立当初没有实施,谈不上违反城乡规划。原告的企业在成立当初,太和县人民政府正大力扶植和发展乡镇企业,只要经过工商行政许可即可经营,谈不上违反规划。太和县腾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是经过被告太和县人民政府下属单位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成立十几年来,一直合法经营,在太和县经济开发区属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实体企业,为此受到主管政府部门的嘉奖。所以原告对企业资产的经营权和所有权是合法的。

针对被告提出拆迁行为的主体应为城管部门,原告腾达公司认为被告太和县人民政府是太和县经济开发区的规划和实施机关,也是土地及相关财产的征收和补偿机关,具体实施和管理职能由被告太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所以相关的拆迁和补偿也是由二被告具体负责实施。至于太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于部分厂房的强拆,也只是二被告逃避拆迁补偿责任的借口而已,免除不了作为拆迁负责部门的二被告的拆迁补偿责任。

原告腾达公司认为,作为企业主体,该公司除了土地是租赁得来的之外,对租赁土地上的一切经营资产如厂房、机器设备及土地上的附属物享有所有者权益。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原告企业经营损失及机器设备等补偿,被告太和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太和县城市规划区征集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且实际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按第十七条规定补偿。且对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50元一次性给予补偿。对因拆迁造成停业损失和设备搬迁的,可以参照《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据此,原告出具相关证据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支付拆迁相关补偿2400万元。

鉴于案情复杂重大,且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法庭当庭没有作出判决。(记者  聂学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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