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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致残获赔偿
作者:管理员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01-29  浏览:1003

义务帮工致残获赔偿

 

义务帮邻居忙,不料受伤,诉请法院判令邻居赔偿,能否得到支持?

  舒城人张某与李某是邻居。去年5月1日,李某因自建楼房,请王某用农用杂交车运输钢筋到自家门口,李某让张某帮忙卸钢筋,当王某在驾驶室内启动车厢顶杆时,车上钢筋突然炸散、侧翻,致车左侧的张某被钢筋压倒在地当场昏迷。后经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侧桡骨骨折、右侧肘关节脱位等多处伤。去年8月11日,张某、王某、李某三方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就张某的前期治疗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承担事项达成了协议,李某、王某均按约赔偿了王某的前期治疗损失。

  几天后,张某按医嘱第二次入院行内固定取出术又花去医药费20000余元,同年9月24日,张某经鉴定中心评定,构成九级伤残,为此,张某就二次治疗的费用及相关损失要求李某、王某按约定比例赔偿,但两人置之不理。一气之下,张某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请张某帮忙卸下建房所需的钢筋,因钢筋炸散致张某受伤,双方已经形成义务帮工法律关系,李某对张某的人身损害应负一定责任;王某在未确定安全的情况下启动车厢顶杆导致张某受伤,也应负一定责任;张某在帮工过程中对自身安全疏于防范,存在一定过失,依法可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法官以情说理,都是街坊邻居,熟识已久,切不可因此事而损害了相互间的感情。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后达成协议:李某与王某自愿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49000元,由李某给付29000元,王某给付20000元。三人握手言和。 ·张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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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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