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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死人颁发承包证县政府成被告
作者:管理员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04-07  浏览:1572

给死人颁发承包证县政府成被告

 

2005年3月,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补换发“一书一证”时,临泉县某村委会将杨某哥一家的土地承包合同错误地颁发给已经因病去世四年之久其父亲杨某父的名下。杨某弟据此将村南原本系杨某哥耕种面积为1.95亩的土地占为己有,当杨某哥提出异议并将此地块出租时,杨某弟遂将哥哥告上法庭。在得不到民事支持后,杨某哥将颁证单位临泉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杨某父有两个儿子杨某哥和杨某弟,都是民间医生。1994年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早在1988年就已与父亲分家的杨某哥单独与村农工商公司签订了《农村耕地承包合同》。全家五口人承包土地3.95亩,承包期30年。其中包括村南地面积为1.95亩的土地一块。杨某弟因结婚晚与父母共同生活,由杨某父与村农工商公司签订了《农村耕地承包合同》,也承包了五口人的承包地。之后,兄弟二人均到外地行医,承包地由父亲代耕。2001年杨某父因病去世。

 

2005年3月,临泉县滑集镇政府根据上级要求,开展完善土地承包、补换发“一书一证”工作,要求“应以1994年二轮土地承包清册为依据,不得重新丈量。”而村委会在实际操作时,却将杨某哥和杨某弟两家的承包合同合并在一起,承包人为已死去四年之久的杨某父,并将十人的承包地擅自重新进行分割,将杨某哥原承包的村南地1.95亩填写为杨某弟承包。与此同时,发包方承办人同时为已死亡的承包人杨某父签了名,并代替县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填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09年,村委会按照上级要求建村卫生室,选址在杨某哥原承包的村南1.95亩承包的地头。杨某哥、杨某弟兄弟二人开始为此1.95亩承包地所有权问题发生纠纷。2015年,杨某弟以2005年颁发杨某父的《农村耕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起诉杨某哥,要求判令杨某哥返还1.95亩承包地。临泉县法院以杨某父的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判决杨某哥返还杨某弟承包土地1.95亩。

 

杨某哥不服,认为2005年颁证时村委会违反了上级精神,将村南1.95亩土地仍遵照客观事实颁发给自己,而不应颁发给已去世四年之久的父亲名下,而且还擅自重新分割,将原本属于自己耕种的村南地划给杨某弟。为确认该颁证无效,杨某哥遂将颁证机关临泉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2016年3月24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杨某弟作为第三人也参与庭审。原告杨某哥认为,1994年原告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已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为死人杨某父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应依法认定无效,请求法院撤销为死去四年之久的杨某父颁发的证件。

 

法庭充分听取原、被告及第三人的陈述及质证后,宣布择日宣判。(聂学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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