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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出让的用地办不了规划许可
作者:管理员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06-08  浏览:1129

挂牌出让的用地办不了规划许可

 

“竞拍了挂牌出让的土地,却不知何故,规划许可被拖三四年不办。 ”连日来,涡阳县宏强等6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报反映申请建设规划许可无故遭遇被拖办一事:“3年来不知跑了多少趟规划局,每次不是说正在办,就是说在考虑,然后就不了了之。看,去年12月,县规划局表示限期书面答复,可现在将近半年,又没了下文。 ”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说。

反映:限期答复成无望等待

  该公司介绍, 2013年5月17日,公司以215万元依法拍下了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公开挂牌出让的一宗商业用地。同年5月30日,与县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时缴清了土地出让金和一切相关税费,同年8月领取了土地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要求当年10月开工,次年10月竣工。土地用途为:“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并要求按“涡阳县规划管理局编号为【2012】153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执行,由于时间紧,根据《合同》中要求的规划条件,公司设计了住宅楼建设方案,报经县规划局业务办公会审查通过。依照规定,业务办公会审查通过后,应将设计方案上报县规划委员会审核后,办理规划许可证。然而不知何故,县规划局始终未上报。

  无奈之下,公司多次到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无论是否许可准建,希望能尽快研究。在多次反映下,2014年7月22日和2015年12月7日,涡阳县规划管理局先后给公司出具了“关于涡信字2014第42号答复意见书”及“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表示“将积极上报县规委会审议”和“限期答复”,之后又了无音讯。

  在该公司出示的“答复意见书”和“受理告知书”中,记者看到“答复意见书”中写道:你公司报来的向阳住宅楼的规划建设方案,已经我局业务办公会审查通过,目前正积极上报县规划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我局会尽快按程序予以办理后续手续。“受理告知书”则写道:根据《信访条例》等规定,我局予以受理,并将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本以为有了希望,谁知又不了了之。“《信访条例》规定的90天时间期限早也过了,不管任何理由,总不能这样把问题一拖几年吧,我们的损失该怎么办? ”该公司说,拍地的200多万不少是借款,因规划许可迟迟办不下来,债主们开始讨债,公司难以为继,有股东不得不到外地打工还债。

  该公司介绍,类似的情况,涡阳县有好几家。其中两家房产公司竞拍的商业用地,已闲置4年,也未等到县规划局对其上报方案的处理答复。

回应:已成立协调组核实研究

  合法挂牌出让的土地,规划局为何不完善手续呢?限期答复为何变无限等待? 5月13日上午,记者前往涡阳县规划局了解。

  涡阳县规划局负责人坦承:包括该公司反映的地块在内,2012年和2013年,县里确实先后挂牌出让了6宗商业建设用地。目前6家房产公司一直在反映,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已成立了由县国土局牵头,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房产局、县信访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组,重新调查核实,针对情况,尽快研究。

  就宏强房地产有限公司反映的“限期答复”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问一下尽快给予书面答复。

  6月1日,宏强房地产有限公司致电记者,大约是5月13日下午,县国土局召集他们几家房产公司,又要重新征询意见。当问到具体什么时间能有个准确答复时,县国土局表示不知道。而规划局承诺的书面回复,至今也没有接到。

  该公司十分不解:这样的拖办行为要到哪天?是否行政不为?几年来,我们的损失,谁来承担?

建议:申请复议或诉请履行法定义务

  对此,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潘信成说:“根据当事人的反映,若属实,规划局的做法构成了行政不为。 ”

  潘信成表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状态。行政“不为”的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等等,它与行政中“乱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潘信成说,《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涡阳县规划局应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许可事项之日起30天内,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决定。是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规划局的法定义务,其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或合理的期限内拖延履行行政义务,是行政不为的典型表现。

  潘信成建议,6家公司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同时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规划局履行法定义务。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诉讼法院,也可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主任许长江律师建议:诉请法院判令规划局依法履行行政审批义务,同时赔偿因其拖延履行法定义务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据悉,截至发稿时止,几家公司依然未接到相关部门的任何回应。 ·本报记者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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