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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判“面对面” 普法宣传“零距离”
作者:李斌   文章来源: 阜阳网事 发布时间:2023-12-05  浏览:2237

颍上讯“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类宣传标语早已为人熟知。然而,总有一些贪图方便、心存侥幸的驾驶员明知故犯,以身试法。近日,颍上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来到颍上县龙鑫驾校,开展集中巡回审判,对三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依法当庭宣判,20余名驾校学员参加了庭审旁听。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李某、张某、刘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经抽血送检,血液中乙醇浓度分别为130.5mg/100ml、139.6 mg/100ml、141.8 mg/100ml,虽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但其醉驾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实、充分,对三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张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围绕危险驾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担负的经济成本及对家庭造成的影响等,用一个个发人深思、令人警醒的真实案例,向旁听庭审的20余名驾校学员现场以案释法。此次集中巡回审判,对旁听的驾校学员起到了强烈的警示作用,以真实案例教育大家勿存侥幸心理,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营造安全文明出行的良好氛围。

■ 法官说法:

醉酒驾车,轻则入狱受刑,重则车毁人亡,给自己留下无法抹去的人生污点,也给家人带来余生无尽的悲痛创伤。生命高于一切,必须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原则,确保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李斌)【编辑 刘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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