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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民间近期非法吸存、非法集资问题情况的调研
作者:管理员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02-16  浏览:1293

关于对民间近期非法吸存、非法集资问题情况的调研

                  王寅

近年来,民间各类投资理财中介机构遍地开花。近期,笔者在对临泉县登记注册的为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经济主体提供借贷信息,引导资金供需双方对接的各类投资理财公司,以及外地从事上述业务的公司在临泉设置的分支机构进行了摸底排查,发现临泉县城已有投资咨询类公司43家,其中办理工商注册的40家,无照经营的3家。这些投资理财中介机构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是投资、理财、信息咨询,但实际经营模式是以P2P借贷平台向借贷双方收取服务费获利。作为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三无”行业,他们的存在蕴含一定的经济犯罪风险。

主要表现:

一是通过户外广告、标牌、橱窗、电子屏幕、传单等户外媒体以及网络、短信等媒介向公众发布承诺高息汇报、固定投资收益、无风险等虚假广告宣传。

二是超范围经营。以所谓的投资、理财、信息咨询作掩护,从事或变相从事着超越其经营职能范围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多以民间借贷形式从群众甚至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或家属等手中募集资金,再以高息借出,从中赚取差价。为了追求利息差,甚至通过正规渠道从银行获得贷款,再转手放贷,冲击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是管理不规范。一部分公司的股东大多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存在账目混乱、运行不规范、缺少专业人才等管理问题。还有的专门找人暴力催讨高利贷,非法拘禁债务人,专门跟踪债务人的行踪等,存在着诸多犯罪苗头。

监管建议:依法规范各类投资理财公司的经营行为,杜绝虚假宣传,严禁超范围经营,严查非法金融活动,严打非法集资;完善监管制度,加强行业管理做好风险防控,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典当公司引发风险隐患的思考

近日,我大队组织人员对本地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行业进行认真摸排和调研,先后走访行政执法部门、银行、中小企业等10余家。据不完全统计,临泉县城已有投资咨询类公司50余家,政府担保公司1家、政府合营公司1家。这些投资、担保类公司在县域经济发展和一些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等方面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这些投资、担保公司由于缺乏行业准入标准,缺乏外部监管和行业自律机制,整体发展良莠不齐,打着合法、正规企业的幌子,存在不少违法经营行为,引发一系列社会不稳定问题。

一是部分担保公司本身缺乏实力。这些担保公司多以民间借贷形式从企业和群众甚至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或家属等手中募集资金,再以高息借出,从中赚取差价。一般情况这些的小额借贷担保公司,本身的资金量不大,但它们履行合同的风险较大,一旦资金链断裂,将可能引发群体性的事件。

二是部分担保公司经营范围超过许可。以正当经营作掩护,从事或变相从事着超越其经营职能范围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挂羊头卖狗肉,如高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担保、借贷、出租、二手车等,在我们调研期间该公司有一起借贷纠纷,法院正在审理;还有的违法帮助虚报注册资金的公司提供验资的资料,帮助抽逃注册资本;还有担保公司为追求经济利益,存在违规、违法操作现象,如担保资金体外循环、违法从事借贷业务等,严重影响了担保业的健康发展。

 三是经营状况存在隐忧。一些公司为了发展客户,到处张贴“小广告”;有的企业为了追求利息差,甚至通过正规渠道从银行获得贷款,再转手放贷,利息高达月息15%,冲击正常的金融秩序;不少担保公司的讨要债务的人专门找刑满释放人员或外地人员,暴力催讨高利贷,非法拘禁债务人,专门跟踪债务人的行踪等,存在着诸多犯罪苗头。

四是公司管理不规范。大部分担保公司的股东大多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存在账目混乱、运行不规范、缺少专业人才等管理问题。

存在以上问题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民间游资投资渠道狭窄。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积蓄的富裕资金越来越多,民众理财的观念也日益增强,一些人在以财生财的思想指导下千方百计地寻找民间投资渠道,这些人经亲戚朋友介绍可能就将钱借给他人进行高利放贷。民间借贷的旺盛需求和高额回报正好迎合了群众投资获利的心理,这是民间借贷市场高度繁荣的一个主要原因。

2、缺乏监管和行业自律。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部门对民间金融市场进行监管,工商、银监、商务部门监管无力,同时市场需求巨大,加入门槛过低,使高利放贷成为一个极具诱惑力的暴利行业,社会上逐渐形成了以中介、投资咨询担保类公司、工商注册代理类公司为主,专门从事高利放贷的职业团伙,有人专门负责提供信息介绍,有人专门负责非法吸纳资金,有人专门负责放贷,有人则专门负责讨债,形成了一条灰色产业链。

3、法律、法规滞后。目前对民间借贷管理和约束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对于单个人或几人合伙利用自有资金放高利贷的,法律仅规定应当取缔、超过银行同期4倍利率的不予认可,一旦发生高利贷纠纷将会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而执法机关执法依据明显不足。除最高人民法院就民事部分有个司法解释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外,尚无其他明确的监管法规。而且公、检、法部门对民间资金市场涉及的工商代理注册、民间高息吸款、非法发放贷款等行为如何定性认识不一,许多情况下以普遍存在,法不责众等原因不予处罚,从而造成打击不力的局面。

采取的措施及工作建议

1、加大打击力度。公安部门要联合税务、工商、商务、外汇管理、质量监督等经济管理部门,制定打击预防对策。本着从严、从重打击的原则,保持对虚假出资、非法集资、高息放贷等违法犯罪案件的高压态势。对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大要案,要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快侦快破,尽最大努力挽回经济损失,稳准狠地打击经济犯罪,切实从维护政治稳定的高度出发,维护金融秩序和国民经济健康高速发展。

2、加大宣传教育。公安局、工商局、商务、银监等职能部门应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开展大张旗鼓地宣传活动,扩大社会知晓面,提高人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守法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不被非法高息所诱,自觉抵制非法集资、高息放贷等违法行为。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国务院、人民银行有关禁止非法金融业务,维护金融秩序的规定,尤其要大力宣传《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告知群众参与非法金融活动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3、加大市场监管。政府要加强加深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典当公司经济管理方面的研究,在如何搞好经济建设的基础上,做好识别和应对破坏经济建设和社会公平安全的措施,避免过度放任经济自由。 要及时取缔高利借、放贷不法活动,金融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贷款流向及贷款用途的“资金流”跟踪调查,防止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违规流入高利贷市场,助长高利放贷风潮。牵头协调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加大民间借贷融资机构的监管和引导力度,强化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对这一领域的齐抓共管格局,确保一旦形成风险隐患,能够及时反应,迅速处置, 从而规范民间借款行为,从根本上消除高利借、放贷引发的不稳定因素。

4、加大阵地控制。县级经侦部门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阵地控制,把涉及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典当公司违法犯罪活动作为重点工作进行安排布置,纳入基础工作范畴,全面掌握此类公司经营情况和动态信息,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台帐细、信息准”。同时,要充分履行经侦部门的参谋职能,对工作中发现的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贷款业务过程中所存在的制度、监管漏洞,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进行反馈,促进完善管理制度、堵塞漏洞,引导其向良好健康方向发展。(作者系安徽省临泉县经侦大队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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